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6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嘉凌
訴訟代理人 張維晟律師
吳存富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重聖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羽駿
游雅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