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易,492,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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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黃維仁
被上訴人 劉春花
被上訴人 林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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