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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黃耀民即政大帆布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上訴人 台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財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月初,向被上訴人購買果柑色之UV防光布一批,價金計新臺幣(下同)42萬4012元,被上訴人於同年月24日交付(下稱第一批帆布);
復於同年5月間,再向被上訴人購買咖啡藍銀色、紅綠銀色、黃綠銀色、藍灰銀色之UV防光布一批,價金計120萬4420元,被上訴人於同年6月25日交付(下稱第二批帆布,與第一批帆布合稱系爭帆布),上訴人已給付價金完畢。
嗣上訴人於100年10月中旬,陸續轉售系爭帆布之一部分,卻於101年1月中旬,分別接獲客戶反應該等帆布施工後不久,竟產生剝離、表層之PVC材質脫落等情形,經上訴人確認後告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坦承係因製作帆布之材料夾網網紗,於搬遷過程中有淋雨,造成系爭帆布表面與膠皮貼不牢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
兩造遂於同年4月間協商(下稱第一次協商),就系爭帆布已發現瑕疵部分,由被上訴人簽發面額13萬元、發票日101年4月7日、付款人為三信商業銀行員林分行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予上訴人,作為瑕疵賠償,系爭支票並已兌現。
繼上訴人再將系爭帆布其餘部分陸續出售,又有客戶不斷反應瑕疵,上訴人只能承諾重新交付新貨及賠償彼等衍生之損失。
被上訴人製作交付之系爭帆布有瑕疵,已無法為通常使用,上訴人受有總價款162萬8432元之損害,扣除被上訴人已賠償之13萬元,被上訴人仍應給付149萬8432元。
且上訴人為帆布經銷商,被上訴人交付系爭帆布,造成上訴人下游廠商對外承製施工產品產生系爭瑕疵,上訴人為回收該瑕疵帆布,乃以他公司所生產如附表「更換貨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帆布更換,因而計支出70萬6810元,且需僱請工人為部分客戶更換有瑕疵之帆布,支出工資費用計20萬6166元,合計財產上損害為241萬1408元。
另上訴人信譽受嚴重打擊而受有商譽損害100萬元,總計為341萬1408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1第1項前段、第359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等規定,擇一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其中262萬8432元並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2月21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併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62萬8432元,及10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其出售予上訴人之系爭帆布,並無瑕疵,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帆布期間,亦有向其他廠商購買帆布再轉賣,故上訴人售予其客戶之帆布,並非被上訴人出售之帆布。
又上訴人提出之客戶銷退貨明細表(下稱系爭明細表)、貨品瑕疵理賠單(下稱系爭理賠單),係上訴人片面製作,且細繹系爭明細表上,上訴人出售予其客戶之帆布色系,與被上訴人交付之時間不符,足見系爭明細表不實。
兩造第一次協商時,被上訴人基於與訴外人即上訴人之父黃德傳多年商誼,故未查證系爭帆布是否有瑕疵,即達成第一次協商,被上訴人並簽發系爭支票交由上訴人提示兌現,被上訴人續於101年8月30日依第二次協商(下稱第二次協商),交付1444碼之新製帆布(下稱系爭新帆布)予上訴人,堪認兩造業已和解,上訴人亦不得再請求賠償。
另根據上訴人提出其客戶簽署之系爭理賠單上載有「茲為台帆工業(股)公司製造生產之帆布成品產生之多項瑕疵貨品」,則該等客戶既已知悉渠等向上訴人購買之帆布為被上訴人生產製造,上訴人僅係經銷,故上訴人並無商譽受損之問題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㈠駁回上訴及假執行聲請。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被上訴人為製作帆布材料成品之製造商,上訴人於100年1月初,向被上訴人購買第一批帆布,被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4日交付;
上訴人復於同年5月間,再向被上訴人購買第二批帆布,被上訴人已於同年6月25日交付,系爭帆布總價金為1,628,432元,上訴人並已給付完畢。
㈡兩造於101年4月間成立第一次協商,由被上訴人簽發面額13萬元系爭支票予上訴人,並已兌現,該13萬元係以數量2,000碼帆布,每碼65元計算得出之金額。
㈢被上訴人曾於101年8月間,另運送交付1,444碼之系爭新帆布給上訴人,上訴人迄未將系爭新帆布退還被上訴人。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帆布是否存有系爭瑕疵?上訴人主張向被上訴人購買之系爭帆布有系爭瑕疵之事實,雖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然被上訴人已自認第一次協商前受告知有瑕疵時去看帆布,確有系爭瑕疵情形等情(原審卷一第27頁),稽諸被上訴人復主張第一次協商時,兩造有約定上訴人應返還協商之「不良品」等節,堪認兩造第一次協商範圍內之帆布,確有系爭瑕疵無訛。
而上訴人就其主張第一次協商範圍外之系爭其他帆布(下稱系爭其他帆布),亦陸續出系爭瑕疵部分,業據提出系爭明細表、理賠單、出貨單及照片等件為證,審酌系爭理賠單其上客戶名稱欄均有簽章,簽署日期為102年,距101年4月初之第一次協商,已逾半年時間,並有「茲為台帆工業(股)公司製造生產出之帆布成品產生之多項瑕疵貨品,致使多數客戶受有損害,經本行(指上訴人)理賠損失紀錄」等字樣,而證人鍾千惠、藍宏翊、陳建菘、顏宗祐等人,復均證稱在理賠單中所列瑕疵貨品,都是被上訴人製作生產,因布裡有捲紙統,上面有印被上訴人公司字樣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44-50頁),再參酌被上訴人自認:兩造第一次協商,伊曾簽發系爭支票予上訴人兌現,伊續依第二次協商,交付系爭新帆布,由上訴人收受等情,並抗辯兩造業已和解及上訴人不得再為請求,暨被上訴人確有於101年8月間,另交付系爭新帆布等事實,足認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帆布,除第一次協商範圍內之帆布有瑕疵外,其餘系爭其他帆布亦存有瑕疵。
至系爭明細表所載內容,雖可知上訴人早在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帆布前之99年間,即曾出售與系爭帆布相同花色樣式之帆布予客戶,上訴人亦自承在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帆布時,亦向其他廠商購買帆布再轉賣之事實,然究不能因此即全盤否認系爭帆布存有瑕疵之事實,被上訴人抗辯所交付之系爭帆布無瑕疵乙節,要無足取。
㈡兩造前開二次協商,有無約定由被上訴人交付系爭支票及系爭新帆布而成立和解?⒈關於第一次協商範圍內之系爭帆布部分:按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定有明文。
是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
(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964號判例參照)。
查兩造於101年4月間成立第一次協商,由被上訴人簽發面額13萬元系爭支票予上訴人,並已兌現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兩造就第一次協商範圍內之帆布既已成立和解契約,上訴人即應受該契約之拘束,自不得再以此部分帆布存有系爭瑕疵為由,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是此部分,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買賣物之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等規定,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當無理由。
⒉關於系爭其他帆布部分:上訴人主張兩造於第二次協商時,並未同意由被上訴人另交付系爭新帆布為和解條件等語,雖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然根據證人黃德傳於原審證稱:「(問:兩次協商都有成立嗎?)第一次協商有成立。
第二次協商時,被告(即被上訴人,下同)說要回去再做來賠償我,我說好,當時被告沒有說他要重做多少的量給我,但我當時認為是要全部重做,兩次的貨物都要重做給我」、「(問:第二次協商誰出面協商?)我。
主要談的人也是我,黃耀民(即上訴人,下同)沒有在旁邊,我是代表黃耀民出面跟被告談」、「(問:被告說好要重做,你說好之後,有無跟黃耀民講?)有,我回去將協商情形跟黃耀民說,黃耀民說不行」、「(問:黃耀民說不行,要怎麼辦?)我就交由黃耀民自己處理,我就沒有參與了」、「(問:第二次與被告協商時,被告是否告知你要製作新的帆布1444碼要作為賠償?)沒有」、「(問:被告是否於第二次協商後,有另提出1444碼之新的貨物給原告?)有。
被告當時是說這些是要補給我們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4頁背面至95頁),足見第二次協商時,代表上訴人之黃德傳與被上訴人,僅就「重做帆布」達成初步共識,惟對於重做之「數量」雙方並無共識,則兩造當時就和解內容顯未達成一致,事後亦未再繼續協商,自不能以被上訴人事後自行提出系爭新帆布並運送至上訴人處,即認兩造已成立和解,雖上訴人員工對於被上訴人運送前來之系爭新帆布仍予簽收,然上訴人工廠貨物進出乃屬平常,而上訴人員工不疑有他即代為簽收,亦符一般經驗法則,究不能以此遽認上訴人有默示同意以系爭新帆布資為系爭其他帆布有瑕疵之和解條件,況系爭新帆布迄今仍未拆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1、84、92頁),益見上訴人並未同意以系爭新帆布做為系爭其他帆布有瑕疵之和解條件;
此外,被上訴人復未能舉其他確切之證據以資證明,則其所為兩造就系爭其他帆布業因成立和解之抗辯,尚不可採。
是上訴人主張兩造於第二次協商時,對於系爭其他帆布存有瑕疵,伊並未同意由被上訴人另交付系爭新帆布為和解條件等語,堪以採信。
㈢上訴人主張依不完全給付適用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請求,有無理由?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種類之債在特定時,即存有瑕疵者,出賣人除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並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691號、99年度臺上字第7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其他帆布存有系爭瑕疵,且兩造仍未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被上訴人為製作帆布材料成品之製造商(見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其所交付之系爭其他帆布既存有系爭瑕疵,即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被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該瑕疵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且系爭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⒉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同一事實,一方使債權人受有損害,一方又使債權人受有利益者,應於所受之損害內,扣抵所受之利益,必其損益相抵之結果尚有損害,始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73號判例參照)。
又債務不履行所生之賠償請求權,其賠償範圍,應依一般損害賠償之法則,即民法第216條定之(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1188號判例參照)。
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亦有明文。
⒊就財產損失部分:⑴已出售部分:①上訴人主張系爭帆布有瑕疵,無法為通常使用,上訴人受有總價款162萬8432元之損害,扣除被上訴人已賠償之13萬元,其仍受149萬8432元之損害云云,然根據上訴人提出之前開資料顯示,系爭帆布並非全部均有瑕疵,且兩造於第一次協商時已就部分系爭帆布成立和解,兩造同受拘束,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
②上訴人主張為回收有系爭瑕疵之系爭其他帆布,乃以他公司所生產如附表「更換貨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帆布更換,因而計支出70萬6810元,且需僱請工人為部分客戶更換有瑕疵之帆布,支出工資費用計20萬6166元,已據其提出系爭明細表、理賠單、出貨單為證(見原審卷一第36-51、60-80、121-123、141-146、155-189頁),且因系爭理賠單均係上訴人客戶於102年簽署,距兩造於101年4月初之第一次協商,已逾半年之久,故附表所示有系爭瑕疵之帆布,應認非屬第一次協商範圍內之帆布,兩造並未成立和解,自得以附表所示之帆布資為上訴人主張系爭其他帆布損害之計算依據,先予敘明。
③又附表所示之內容,乃上訴人為回收有瑕疵帆布,而以他公司之帆布更換,屬上訴人與第三人之法律關係,固不得以之逕認為上訴人損害範圍,然得資為計算有系爭瑕疵之系爭其他帆布之數量,故根據附表「更換貨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帆布更換數量及右側「市價/元(新臺幣)」欄所示金額(即上訴人請求之金額),計算有系爭瑕疵之系爭其他帆布數量,核計:寶堂帆布行有1920碼、吉興帆布行有2361碼(以銷貨數量為準)、大順英帆布行有80碼、信宏帆布行160碼、順安帆布行80碼、大光明帆布行510碼、南興帆布行80碼、新慶帆布行160碼、德成帆布行160碼、支新帆布行80碼、泰吉帆布行968.2碼、大閎帆布行160碼、豐展裝潢帆布行0碼、東成汽車帆布裝潢行160碼、正吉帆布行240碼、羅東企業社320碼、合順帆布行80碼、全一帆布行0碼、志宏帆布行160碼、永順帆布行527碼、大慶帆布行960碼、明昌帆布行260碼,以上合計9426.2碼。
以兩造同意之損害金額計算為每碼65元(見本院卷第92頁背面),其金額為61萬2703元(即65×9426.2=612703)。
④另更換有瑕疵之帆布過程,上訴人需僱請工人更換,其所支付安裝工資,亦屬上訴人之損害,根據附表所示,支出安裝工資費用計20萬6166元,上訴人亦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⑤以上合計81萬8869元(即612703+206166=818869)。
⑵未出售庫存部分:上訴人目前尚有系爭帆布未出售部分計有1860碼,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1、84、92頁),則以前開兩造同意之損害金額計算為每碼65元,其金額為12萬900元(即65×1860=120900)。
⑶以上,上訴人所受財產上損害即為93萬9769元(即818869+120900=939769)。
⒋就非財產上之損害部分: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判例參照)。
本件上訴人雖主張因系爭帆布之系爭瑕疵,致其信譽已受嚴重打擊,並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0萬元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根據上訴人提出其客戶簽署之系爭理賠單上載有「茲為台帆工業(股)公司製造生產之帆布成品產生之多項瑕疵貨品」,則該等客戶既已知悉渠等向上訴人購買之帆布為被上訴人生產製造,上訴人僅係經銷,故上訴人並無商譽受損之問題,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
⒌綜上,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3萬9769元,核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自無理由。
另上訴人所為契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買賣物之瑕疵擔保等請求權基礎係擇一請求(見原審卷一第26頁背面),本院既准上訴人依上開規定為本件請求,自無庸再就其餘請求權(侵權行為、民法第359條規定)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3萬97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2月21日(於102年2月20日送達被上訴人,見原審卷一第24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又本判決命被上訴人所為給付,因未逾150萬元,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亦無宣告准、免假執行之必要,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編│原│原告銷貨日│銷貨帆│銷│銷貨│銷貨合計│更換│更換貨品│市價/元 │賠償費用│
│號│告│期 │布種類│貨│數量│金額/ 元│日期│名稱及數│(新臺幣)│/元(含 │
│ │客│ │ │單│/碼 │(新臺幣│( │量 │ │支付安裝│
│ │戶│ │ │價│ │) │102 │(每支80│ │工資)(│
│ │名│ │ │/ │ │ │年度│碼) │ │新臺幣)│
│ │稱│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 │ │ │ │ │ │
│ │ │ │ │臺│ │ │ │ │ │ │
│ │ │ │ │幣│ │ │ │ │ │ │
│ │ │ │ │)│ │ │ │ │ │ │
├─┼─┼─────┼───┼─┼──┼────┼──┼────┼─────┼────┤
│1 │寶│101/3/2 │紅銀綠│80│1920│153,600 │4/17│補帆布19│153,600(=│0 │
│ │堂│ ├───┼─┤ │ │ │20碼 │80*1920) │ │
│ │帆│ │黃銀綠│80│ │ │ │ │ │ │
│ │布├─────┼───┼─┤ │ │ │ │ │ │
│ │行│101/3/7 │紅銀綠│80│ │ │ │ │ │ │
│ │ │ ├───┼─┤ │ │ │ │ │ │
│ │ │ │黃銀綠│80│ │ │ │ │ │ │
├─┼─┼─────┼───┼─┼──┼────┼──┼────┼─────┼────┤
│2 │吉│100/3/9 │5尺果 │62│2361│153,340 │4/15│補5尺果 │153,340(=│100,000 │
│ │興│ │柑 │ │ │ │ │柑帆布共│59.9*80*3 │ │
│ │帆│ │ │ │ │ │ │32支 │)PS.5尺果│ │
│ │布├─────┼───┼─┤ │ │ │ │柑經議價以│ │
│ │行│100/9/26 │5尺果 │60│ │ │ │ │59.9做市價│ │
│ │ │ │柑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11/7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2/1 │5尺果 │60│ │ │ │ │ │ │
│ │ │ │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1/5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6/5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6/22 │藍灰銀│80│ │ │ │ │ │ │
├─┼─┼─────┼───┼─┼──┼────┼──┼────┼─────┼────┤
│3 │大│100/7/2 │紅綠銀│80│1189│92,560 │2/26│補1支藍 │6,400(=80│3,750 │
│ │順├─────┼───┼─┤ │ │ │灰銀,退│*1*80) │ │
│ │英│100/7/26 │咖啡藍│80│ │ │ │1支咖啡 │ │ │
│ │帆│ │銀 │ │ │ │ │藍銀 │ │ │
│ │布│ │ │ │ │ │ │ │ │ │
│ │行├─────┼───┼─┤ │ │ │ │ │ │
│ │ │100/8/26 │6尺果 │64│ │ │ │ │ │ │
│ │ │ │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9/26 │咖啡藍│80│ │ │ │ │ │ │
│ │ │ │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1/2 │咖啡藍│80│ │ │ │ │ │ │
│ │ │ │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2/2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3/1 │咖啡藍│80│ │ │ │ │ │ │
│ │ │ │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3/5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4/3 │咖啡藍│80│ │ │ │ │ │ │
│ │ │ │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8/26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 │ │咖啡藍│80│ │ │ │ │ │ │
│ │ │ │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9/26 │黃綠銀│80│ │ │ │ │ │ │
├─┼─┼─────┼───┼─┼──┼────┼──┼────┼─────┼────┤
│4 │信│100/8/18 │黃綠銀│80│1040│83,200 │2/26│補黃綠銀│12,800(80│0 │
│ │宏├─────┼───┼─┤ │ │ │、藍灰銀│*2*80) │ │
│ │帆│100/9/19 │黃綠銀│80│ │ │ │各1支 │ │ │
│ │布├─────┼───┼─┤ │ │ │ │ │ │
│ │行│100/9/20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9/27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0/18 │咖啡藍│80│ │ │ │ │ │ │
│ │ │ │銀 │ │ │ │ │ │ │ │
│ │ ├─────┼───┼─┤ │ │ │ │ │ │
│ │ │100/12/5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3/23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3/24 │咖啡藍│80│ │ │ │ │ │ │
│ │ │ │銀 │ │ │ │ │ │ │ │
│ │ ├─────┼───┼─┤ │ │ │ │ │ │
│ │ │101/5/3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5/11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6/20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7/13 │黃綠銀│80│ │ │ │ │ │ │
├─┼─┼─────┼───┼─┼──┼────┼──┼────┼─────┼────┤
│5 │順│100/12/2 │黃綠銀│80│560 │44,800 │2/26│補1支黃 │6,400(=80│0 │
│ │安├─────┼───┼─┤ │ │ │綠銀,退│*1*80) │ │
│ │帆│100/12/2 │藍灰銀│80│ │ │ │紅綠銀62│ │ │
│ │布├─────┼───┼─┤ │ │ │.7碼及黃│ │ │
│ │行│101/3/5 │紅綠銀│80│ │ │ │綠銀64. │ │ │
│ │ │ ├───┼─┤ │ │ │3碼 │ │ │
│ │ │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5/21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6/28 │黃綠銀│80│ │ │ │ │ │ │
├─┼─┼─────┼───┼─┼──┼────┼──┼────┼─────┼────┤
│6 │大│100/7/7 │黃綠銀│80│510 │40,800 │4/12│補彩條帆│40,800(= │20,000 │
│ │光├─────┼───┼─┤ │ │ │布510碼 │80*510) │ │
│ │明│100/7/8 │咖啡藍│80│ │ │ │ │ │ │
│ │帆│ │銀 │ │ │ │ │ │ │ │
│ │布│ │ │ │ │ │ │ │ │ │
│ │行├─────┼───┼─┤ │ │ │ │ │ │
│ │ │100/9/9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0/28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1/11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 │ │藍灰銀│80│ │ │ │ │ │ │
├─┼─┼─────┼───┼─┼──┼────┼──┼────┼─────┼────┤
│7 │南│100/9/2 │紅綠銀│80│427 │34,160 │2/25│補1支黃 │6,400(=80│900 │
│ │興│ ├───┼─┤ │ │ │綠銀退黃│*1*80) │ │
│ │帆│ │黃綠銀│80│ │ │ │綠銀52 │ │ │
│ │布├─────┼───┼─┤ │ │ │碼 │ │ │
│ │行│101/2/26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 │ │藍灰銀│80│ │ │ │ │ │ │
├─┼─┼─────┼───┼─┼──┼────┼──┼────┼─────┼────┤
│8 │新│100/7/14 │紅綠銀│80│328 │24,656 │2/26│紅綠銀、│12,800(=8│0 │
│ │慶├─────┼───┼─┤ │ │ │黃綠銀各│0*2*80) │ │
│ │帆│100/10/26 │5尺果 │62│ │ │ │補1支 │ │ │
│ │布│ │柑 │ │ │ │ │ │ │ │
│ │行├─────┼───┼─┤ │ │ │ │ │ │
│ │ │101/4/27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 │ │黃綠銀│80│ │ │ │ │ │ │
├─┼─┼─────┼───┼─┼──┼────┼──┼────┼─────┼────┤
│9 │德│100/5/26 │5尺果 │62│320 │21,824 │2/21│5尺果柑 │10,912(=6│0 │
│ │成│ │柑 │ │ │ │ │、6尺果 │2*80+74.4*│ │
│ │帆│ │ │ │ │ │ │柑各補1 │80) │ │
│ │布│ ├───┼─┤ │ │ │支 │ │ │
│ │行│ │6尺果 │74│ │ │ │ │ │ │
│ │ │ │柑 │ │ │ │ │ │ │ │
│ │ │ │ │ │ │ │ │ │ │ │
├─┼─┼─────┼───┼─┼──┼────┼──┼────┼─────┼────┤
│10│友│100/7/8 │紅綠銀│80│240 │19,200 │2/21│補1支黃 │6,400(=80│0 │
│ │新│ ├───┼─┤ │ │ │綠銀退咖│*1*80) │ │
│ │帆│ │黃綠銀│80│ │ │ │啡藍銀紅│ │ │
│ │布│ ├───┼─┤ │ │ │綠銀、黃│ │ │
│ │行│ │咖啡藍│80│ │ │ │綠銀各1 │ │ │
│ │ │ │銀 │ │ │ │ │支 │ │ │
├─┼─┼─────┼───┼─┼──┼────┼──┼────┼─────┼────┤
│11│泰│101/2/6 │6尺果 │72│2295│165,240 │2/19│補12支6 │69,710(=7│69,860(│
│ │吉│ │柑 │ │ │ │ │尺果柑(│2*968.2) │不足部分│
│ │帆│ │ │ │ │ │ │共968.2 │ │連工以金│
│ │布│ │ │ │ │ │ │碼)退12│ │錢賠償)│
│ │行│ │ │ │ │ │ │支6尺果 │ │ │
│ │ │ │ │ │ │ │ │柑(共96│ │ │
│ │ │ │ │ │ │ │ │7碼) │ │ │
├─┼─┼─────┼───┼─┼──┼────┼──┼────┼─────┼────┤
│12│大│101/1/17 │黃綠銀│80│190 │15,200 │2/27│補黃綠銀│12,800(=8│0 │
│ │閎├─────┼───┼─┤ │ │ │、藍灰銀│0*2*80) │ │
│ │帆│101/5/24 │紅綠銀│80│ │ │ │各1支 │ │ │
│ │布│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13│豐│100/8/8 │5尺果 │64│320 │24,320 │4/17│退64.3碼│0 │3,656 │
│ │展│ │柑 │ │ │ │ │ │ │ │
│ │裝├─────┼───┼─┤ │ │ │ │ │ │
│ │潢│101/6/14 │藍灰銀│80│ │ │ │ │ │ │
│ │帆├─────┼───┼─┤ │ │ │ │ │ │
│ │布│101/8/14 │黃綠銀│80│ │ │ │ │ │ │
│ │行├─────┼───┼─┤ │ │ │ │ │ │
│ │ │101/9/28 │藍灰銀│80│ │ │ │ │ │ │
├─┼─┼─────┼───┼─┼──┼────┼──┼────┼─────┼────┤
│14│東│100/7/8 │紅綠銀│80│240 │19,200 │2/19│補紅綠銀│12,800(80│0 │
│ │成├─────┼───┼─┤ │ │ │、藍灰銀│*2*80) │ │
│ │汽│100/12/1 │黃綠銀│80│ │ │ │各1支 │ │ │
│ │車├─────┼───┼─┤ │ │ │ │ │ │
│ │帆│101/3/2 │紅綠銀│80│ │ │ │ │ │ │
│ │布│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潢│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15│正│100/7/4 │黃綠銀│80│765 │61,200 │2/18│補紅綠銀│19,200(=8│0 │
│ │吉├─────┼───┼─┤ │ │ │、黃綠銀│0*3*80) │ │
│ │帆│100/8/1 │黃綠銀│80│ │ │ │、藍灰銀│ │ │
│ │布├─────┼───┼─┤ │ │ │各1支 │ │ │
│ │行│100/8/26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9/2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9/28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1/24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2/17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3/17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6/18 │黃綠銀│80│ │ │ │ │ │ │
├─┼─┼─────┼───┼─┼──┼────┼──┼────┼─────┼────┤
│16│羅│101/5/10 │紅綠銀│82│480 │39,360(│2/20│補咖啡藍│25,600(=8│0 │
│ │東│ ├───┼─┤ │售價以每│ │銀、紅綠│0*4*80) │ │
│ │企│ │黃綠銀│82│ │碼82計算│ │銀、黃綠│ │ │
│ │業│ ├───┼─┤ │) │ │銀、藍灰│ │ │
│ │社│ │咖啡藍│82│ │ │ │銀各1支 │ │ │
│ │ │ │銀 │ │ │ │ │ │ │ │
│ │ │ ├───┼─┤ │ │ │ │ │ │
│ │ │ │藍灰銀│82│ │ │ │ │ │ │
│ │ ├─────┼───┼─┤ │ │ │ │ │ │
│ │ │101/8/6 │紅綠銀│82│ │ │ │ │ │ │
│ │ │ ├───┼─┤ │ │ │ │ │ │
│ │ │ │黃綠銀│82│ │ │ │ │ │ │
├─┼─┼─────┼───┼─┼──┼────┼──┼────┼─────┼────┤
│17│合│100/9/5 │藍灰銀│80│800 │64,000 │2/21│補帆布1 │6,400(=80│0 │
│ │順├─────┼───┼─┤ │ │ │支 │*80) │ │
│ │帆│100/10/20 │藍灰銀│80│ │ │ │ │ │ │
│ │布├─────┼───┼─┤ │ │ │ │ │ │
│ │行│100/10/26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2/5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3/12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 │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6/6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8/5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8/8 │黃綠銀│80│ │ │ │ │ │ │
├─┼─┼─────┼───┼─┼──┼────┼──┼────┼─────┼────┤
│18│全│100/8/9 │黃綠銀│80│320 │25,600 │2/21│無 │0 │1,200 │
│ │一│ ├───┼─┤ │ │ │ │ │ │
│ │帆│ │藍灰銀│80│ │ │ │ │ │ │
│ │布├─────┼───┼─┤ │ │ │ │ │ │
│ │行│100/9/7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2/21 │黃綠銀│80│ │ │ │ │ │ │
├─┼─┼─────┼───┼─┼──┼────┼──┼────┼─────┼────┤
│19│志│101/3/28 │紅綠銀│80│480 │38,400 │2/21│換黃綠銀│12,800(=8│0 │
│ │宏│ ├───┼─┤ │ │ │、藍灰銀│0*2*80) │ │
│ │帆│ │咖啡藍│80│ │ │ │各1支 │ │ │
│ │布│ │銀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藍灰銀│80│ │ │ │ │ │ │
├─┼─┼─────┼───┼─┼──┼────┼──┼────┼─────┼────┤
│20│永│100/1/26 │5尺果 │62│880 │63,968 │2/25│補紅綠銀│40,448(=8│6,800 │
│ │順│ │柑 │ │ │ │ │、黃綠銀│0*367+64*8│ │
│ │帆│ │ │ │ │ │ │、藍灰銀│0+76.8*8=4│ │
│ │布│ ├───┼─┤ │ │ │共367碼 │0,624,經 │ │
│ │行│ │6尺果 │74│ │ │ │,5尺果 │議價後,為│ │
│ │ │ │柑 │.4│ │ │ │柑、6尺 │40,448元)│ │
│ │ │ │ │ │ │ │ │果柑各1 │ │ │
│ │ ├─────┼───┼─┤ │ │ │支 │ │ │
│ │ │100/6/28 │5尺果 │64│ │ │ │ │ │ │
│ │ │ │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尺果 │76│ │ │ │ │ │ │
│ │ │ │柑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8/15 │5尺果 │64│ │ │ │ │ │ │
│ │ │ │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2/7 │咖啡藍│80│ │ │ │ │ │ │
│ │ │ │銀 │ │ │ │ │ │ │ │
│ │ ├─────┼───┼─┤ │ │ │ │ │ │
│ │ │101/5/2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6/11 │黃綠銀│80│ │ │ │ │ │ │
├─┼─┼─────┼───┼─┼──┼────┼──┼────┼─────┼────┤
│21│大│100/10/3 │咖啡藍│80│1985│158,800 │5/31│彩條960 │76,800(=8│0 │
│ │慶│ │銀 │ │ │ │ │碼 │0*960) │ │
│ │帆│ │ │ │ │ │ │ │ │ │
│ │布│ ├───┼─┤ │ │ │ │ │ │
│ │行│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0/6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 │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0/17 │藍灰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1/29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1/29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0/12/15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2/8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3/5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3/5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4/6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 │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6/2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 │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6/15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8/10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 │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8/29 │紅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 │ │黃綠銀│80│ │ │ │ │ │ │
│ │ ├─────┼───┼─┤ │ │ │ │ │ │
│ │ │101/9/28 │紅綠銀│80│ │ │ │ │ │ │
├─┼─┼─────┼───┼─┼──┼────┼──┼────┼─────┼────┤
│22│明│101/1/31 │紅綠銀│80│260 │20,800 │5/31│彩條240 │20,400 │0 │
│ │昌│ ├───┼─┤ │ │ │碼 │ │ │
│ │帆│ │黃綠銀│80│ │ │ │ │ │ │
│ │布│ ├───┼─┤ │ │ │ │ │ │
│ │行│ │咖啡藍│80│ │ │ │ │ │ │
│ │ │ │銀 │ │ │ │ │ │ │ │
├─┼─┼─────┼───┼─┼──┼────┼──┼────┼─────┼────┤
│ │合│ │ │ │ │ │ │ │706,810 │206,166 │
│ │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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