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更(一),22,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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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 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鄭雅云律師
被 上訴人 藍善仁
藍善軍
藍寧英
藍善德
方杭欽
薛世文
薛世中
薛世怡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須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及調查證據,並定於104年12月17日下午3:1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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