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林彤諭
上 訴 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徐明揚
上 訴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國威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被上訴人 張漢宗
羅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當事人請求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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