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再,14,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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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戴文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欽明間清償借款再審事件,經核本件
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4,22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3,91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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