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再易,30,2015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溫淑美
(指定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胡定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元,應徵裁判費18,87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