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舜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陳彥价律師
被上訴人 顏祿七
張金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