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羅素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10,400元,應徵裁判費22,58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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