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原上,1,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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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杜瑋恩
杜瑋祥
杜瑋平
杜瑋安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杜楊偉
上 訴 人 林阿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上 訴 人 蕭基遠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上 訴人 百佳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錦華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世勛律師
林宥任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車禍發生之時點究為民國103年5月17日17時50分或係19時50分,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且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7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等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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