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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吳鄭幸珠
鄭幸雀
鄭幸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人 蕭欣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民聖、詹民賢間請求履行遺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擴張訴之聲明,核其擴張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31,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4,354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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