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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彭勝中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小美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00元(關於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處理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4,500元,酌定子女親權請求部分,依家事事件處理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7條規定應徵1,000元,合計為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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