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建上,2,2015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OO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OO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7月15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

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2萬4,22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6,596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