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建上,22,2015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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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 3,629,5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5,405元;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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