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建上,45,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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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東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泗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邱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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