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㈡字第6號
上 訴 人 鄉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上 訴 人 明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上訴人 鎮銓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榕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陳一銘律師
涂朝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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