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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76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美慧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6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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