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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王麗賓
相 對 人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執事聲字第1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㈠、抗告人王麗賓(下稱抗告人)對原法院民國103年5月7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094號裁定(塗銷如附表所示標別8到11之不動產查封登記)提出異議,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之債權額及費用分別為假扣押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執行費16,000元及稅捐8,726元,共計為2,024,726元。
如附表各標別所示之不動產均係已使用21年之同一公寓大廈之老舊小套房,標別2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10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1,379元,土地現值為119,836元(詳原法院卷內之土地謄本),房屋為使用21年之老舊小套房,公告價值僅為104,400元(詳全國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房屋合計價值僅為224,236元,惟鑑定人豐國建築師事務所103年3月14日所為之不動產現值鑑估報告鑑定土地部分為137,000元,與前述公告現值119,836元相當,惟上開建物部分則鑑估價值高達516,600元,與前開公告現值104,600元相差四倍即412,200元,市價亦無如此價格,顯然偏高,應送由其他更具公信力之鑑價單位再行鑑估。
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為使用約21年之小套房,無法向銀行貸款、亦無人願意購買,並無超額查封之情事,原法院因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麗玲以抗告人超額查封為由聲明異議,因而裁定塗銷如附表標別8至11所示之不動產查封登記(原法院於103年5月7日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094號裁定塗銷該院就附表所示標別8到11之不動產查封登記),尚有未洽,爰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法院之上開裁定等語。
原法院以其異議無理由,於10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執事聲字第175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核無不當。
抗告人對前開103年12月31日103年度執事聲字第175號裁定提起抗告。
㈡、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之不動產,其中203地號土地面積1005平方公尺,債務人分別有38/10000計5筆、39/10000計3筆,依102年1月公告現值(31,379元/每平方公尺)計算前開查封土地價值合計1,374,962元(詳土地謄本),地上建物即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2等11筆房屋價值合計為1,187,100元(詳財產清單),房地合計價值為2,562,062元,抗告人聲請查封本件不動產,並無明顯超額查封情形。
再本件查封之建物,因地段門牌住址、房屋設計結構、樓層面、室內建坪、格局、裝潢等條件不同,房價相差甚大,不能相提並論,相對人辯稱同地址之房屋時價登錄有二間分別為100萬元、90萬元,與實際不同。
況上開房屋為已使用21年約7-10坪之老舊小套房,金融銀行完全不核貸予購買者,且房市日漸冷淡,大眾購買意願低,且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案件迄今已一年九月,需長時間始能審結確定,屆時查封之上開房地因經濟不景氣及房屋日漸折舊,經低價三拍拍定後將「不足額」保障抗告人之債權等語。
二、經查:
㈠、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是債權人以其對債務人有債權,為保全其債權,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其查封之範圍,應以其價值足以清償假扣押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
蓋查封以保障債權人之債權為目的,而非超過該限度更限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如有違背,就超額部分即非適法,債務人非不得聲明異議。
惟假扣押債務人認為執行法院超額查封而聲明異議時,應證明債權人所聲請查封或扣押之財產,已超越足以保全請求之程度。
其異議之有無理由,非以查封時,而係以異議裁判時,衡量是否超額,且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標準(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569號裁判參照)。
㈡、本件抗告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全字第75號准許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標別1至11所示不動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到場實施查封時,各該建物均有第三人承租使用等情,有上開執行名義、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狀、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執行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查封筆錄附在原法院案卷可憑。
經查,抗告人現有之債權額及費用分別為假扣押債權200萬元、執行費16,000元及稅捐8,726元,共計2,024,726元。
又如附表所示之各標別建物均為同一公寓大廈之套房,其價值應屬相近。
其中如附表標別2所示不動產,經執行法院囑託豐國建築師事所鑑估結果,其價格為654,300元,扣除土地增值稅11,761元後,若取其整數作為法院第一次拍賣之底價,應為650,000元。
故如附表所示標別1到7之不動產,其全部第一次拍賣底價可推估為4,550,000元,因各該建物均有第三人承租使用,以強制執行拍賣實務經驗,投標人對此類物件,通常在前幾拍較無應買之意願,倘經三次減價20%後,底價為2,329,600元,仍尚足以清償抗告人前揭債權額及費用共2,024,726元。
從而,就附表所示標別8到11之不動產所為之查封,自屬客觀上明顯之超額查封,執行法院依相對人之聲明異議,裁定塗銷該部分查封登記之處分,核無不當。
㈢、再查,本件鑑定人豐國建築師事所係由執行法院依法選任,且實際從事鑑定者具有建築師資格者一節,有臺灣省建築師開業證書在原法院卷可憑,其對不動產之估價自具有專業能力,其所為之鑑定,當可作為執行法院認定系爭不動產價格之參考依據。
又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可能係做為不動產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主管機關審核移轉現值及課徵稅捐、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計算時價標準、政府實施照價收買時給付之標準、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時計算時價之標準、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給予承租人地價補償之計算標準等等使用,核與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並不一定相同,且可能低於市場實際交易價格甚多,債權人以如附表標別2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119,836元,房屋之課稅現值104,400元,合計價值僅224,236元,認豐國建築師事所之鑑定價格顯然偏高,應改由其他更具公信力之鑑價單位再行鑑估等語,自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件假扣押執行法院對如附表標別8至11所示不動產之執行,屬超額查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因而以相對人就附表標別8至11所示不動產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裁定塗銷附表標別8至11所示不動產之查封登記,核無不合,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法院以其異議無理由,駁回其異議,亦無違誤。
㈤、本件原法院所為裁定核無不合,並已詳為論述公告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與市價並不相同,抗告人抗告意旨再以公告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查封不動產之現值,認本件並無超額查封情形,指摘原法院裁定不當,尚有未洽。
至於不動產景氣如何,本件不動產進入拍賣程序時市場價格會較目前為漲或跌,均非目前所能預料,抗告人以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案件業已審理逾一年九月,尚需經長期間始能審結確定,屆時查封之不動產因經濟不景氣及房屋漸折舊,經拍賣後將不足額,無法保障抗告人之債權等語,認本件並無超額查封情形等語,核屬其個人臆測,同無可採。
綜上,本件原法院裁定並無不當,抗告意旨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謝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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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標別1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00 │00│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39 │
├──┴───┴────┴──┴──┴───┴──┴─────┴─────────┤
├──┬──┬───────┬───┬─────────────┬────────┤
│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1 │157 │臺中市0000│住家用│二層:19.77 │陽台3.99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19.77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號0樓之0 │造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 │
└──┴──┴──────────────────────────────────┘
┌────────────────────────────────────────┐
│附表:標別2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00 │00│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38 │
├──┴───┴────┴──┴──┴───┴──┴─────┴─────────┤
├──┬──┬───────┬───┬─────────────┬────────┤
│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1 │235 │臺中市0000│住家用│七層:20.10 │陽台3.24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20.10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號0樓之00│造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
└──┴──┴──────────────────────────────────┘
┌────────────────────────────────────────┐
│附表:標別3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00 │00│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38 │
├──┴───┴────┴──┴──┴───┴──┴─────┴─────────┤
├──┬──┬───────┬───┬─────────────┬────────┤
│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1 │214 │臺中市0000│住家用│六層:20.37 │陽台2.94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20.37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號0樓之0 │造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
└──┴──┴──────────────────────────────────┘
┌────────────────────────────────────────┐
│附表:標別4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00 │00│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43 │
├──┴───┴────┴──┴──┴───┴──┴─────┴─────────┤
├──┬──┬───────┬───┬─────────────┬────────┤
│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1 │202 │臺中市0000│住家用│五層:23.49 │陽台3.39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23.49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000樓之0 │造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 │
└──┴──┴──────────────────────────────────┘
┌────────────────────────────────────────┐
│附表:標別5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00 │00│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43 │
├──┴───┴────┴──┴──┴───┴──┴─────┴─────────┤
├──┬──┬───────┬───┬─────────────┬────────┤
│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1 │230 │臺中市0000│住家用│七層:23.49 │陽台3.39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23.49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樓之0 │造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 │
└──┴──┴──────────────────────────────────┘
┌────────────────────────────────────────┐
│附表:標別6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00 │00│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43 │
├──┴───┴────┴──┴──┴───┴──┴─────┴─────────┤
├──┬──┬───────┬───┬─────────────┬────────┤
│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1 │174 │臺中市0000│住家用│三層:23.49 │陽台3.39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23.49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號0樓之0 │造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 │
└──┴──┴──────────────────────────────────┘
┌────────────────────────────────────────┐
│附表:標別7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00 │00│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38 │
├──┴───┴────┴──┴──┴───┴──┴─────┴─────────┤
├──┬──┬───────┬───┬─────────────┬────────┤
│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1 │274 │臺中市0000│住家用│十層:20.37 │陽台2.94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20.37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號00樓之0│造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
└──┴──┴──────────────────────────────────┘
┌────────────────────────────────────────┐
│附表:標別8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東區 │旱清│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39 │
├──┴───┴────┴──┴──┴───┴──┴─────┴─────────┤
├──┬──┬───────┬───┬─────────────┬────────┤
│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1 │155 │臺中市0000│住家用│二層:19.77 │陽台3.99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19.77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號0樓之0 │造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 │
└──┴──┴──────────────────────────────────┘
┌────────────────────────────────────────┐
│附表:標別9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00 │00│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39 │
├──┴───┴────┴──┴──┴───┴──┴─────┴─────────┤
├──┬──┬───────┬───┬─────────────┬────────┤
│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1 │156 │臺中市0000│住家用│二層:19.77 │陽台3.99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19.77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號0樓之0 │造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 │
└──┴──┴──────────────────────────────────┘
┌────────────────────────────────────────┐
│附表:標別10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00 │00│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38 │
├──┴───┴────┴──┴──┴───┴──┴─────┴─────────┤
├──┬──┬───────┬───┬─────────────┬────────┤
│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1 │199 │臺中市0000│住家用│五層:20.37 │陽台2.94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20.37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號0樓之0 │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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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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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標別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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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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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00 │00│ │203 │建 │1005.00 │10000分之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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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築式│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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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 │臺中市0000│住家用│五層:20.37 │陽台2.94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合計:20.37 │ │ │
│ │ │--------------│、鋼筋│ │ │ │
│ │ │臺中市0000│混凝土│ │ │ │
│ │ │路000號0樓之0 │造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310,面積172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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