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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謝上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王乙婷間損
害賠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由張瑞蘭法官為承審法官,張瑞蘭法官隸屬之民事第二庭審判長為謝說容法官,因聲請人與謝法官之過節甚深,謝法官經手聲請人之案件,聲請人均受不利之裁判,為恐再受不利裁判,爰請求本件改由他庭審理等語。
二、經查: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
聲請人本件聲請,並未舉證釋明謝法官有何應依法應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或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空言臆測,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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