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聲,34,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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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號
聲請人即
再審原告 紫南宮
法定代理人 莊秋安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莊梅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元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737號拆屋還地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85號拆屋還地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3年度再易字第85號拆屋還地事件再審之訴,現於本院審理中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73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前揭執行卷宗,並參酌本院案卷後,認為本件之聲請,於法有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應予准許。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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