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聲,97,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號
抗 告 人 曾坤炳
上列抗告人因上訴人施國龍與被上訴人謝忠勳等人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103年度上字第553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