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訴易,6,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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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易字第6號
原 告 林進福
被 告 洪文良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4年3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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