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重上,125,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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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王玉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長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長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法送達該院民國(下同)102年12月27日10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民事判決前,即於本院審理103年度重上字第52號黃長成與舜昕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103年3月21日準備程序時,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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