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01號
上訴人 簡慧貞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慶祥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359,45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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