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重上,39,2015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徐 耀 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江德
利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103年12月31日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9萬6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萬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雖上訴人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104年2月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