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重上更(一),44,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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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林木忠
林木為
林木籐
林洪茶花
林秋旭
林銘偉
林俐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芬蘭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修弘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秋良
訴訟代理人 陳博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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