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288,2017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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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郭明煌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被 上訴人 王耀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7日本院105年上字第2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郭明煌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及其送達代收人分別於民國106年4月17日、106年5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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