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盧國萬
盧國成
盧冠旻
盧歆璇即盧欣怡
簡玉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上訴人 劉春李
吳劉金鳳
劉瓊玉
劉文慶
劉娟美
劉明綉
劉麗琴
劉嘉玲
劉嘉燕
劉益充
江文基
江永吉
江永安
江永佑
江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林佳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香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本件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載有:「國宅用地第一順位法定抵押及非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出售出租贈與交換」之內容,是否可以移轉為共有,尚待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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