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楊芳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上訴人 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琦
訴訟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頁第四行「…依上訴人所述…」之記載,應更正為「…依被上訴人所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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