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479,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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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元等間因履行支付墊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38,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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