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541,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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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鄭玉端
輔 佐 人 張春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偉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聲明者,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則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事實及證據。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等規定即明。

又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聲明者,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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