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555,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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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陳宏伯
陳宏澤
陳宏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上訴人 盧如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盧如霈間租佃爭議事件,於第二審程序提起追加被告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追加之訴聲明、追加被告之確實姓名、地址,逾期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4款分別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上開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於本院提起追加被告之訴,僅載「追加被上訴人:盧守德(地址待調查)、追加被上訴人:盧覺慈或其繼承人(姓名與地址待調查)、追加被上訴人:盧妙學或其繼承人(姓名與地址待調查),其欲追加被告及地址,究何所指尚有未明,且對所欲追加之被告亦未為任何訴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尚有未符,致本院無從據以送達追加被告及進行審理,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法院補正,並提出追加被告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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