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陳宏伯
陳宏澤
陳宏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上訴人 盧如霈
變更被告 盧守德
賴明賜(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賴宏明(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昶錫(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依婷(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淑凰(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晉佑(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韋丞(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蘇玉利(即盧妙學之繼承人)
盧威庭(即盧妙學之繼承人)
盧威欽(即盧妙學之繼承人)
盧麗雅(即盧妙學之繼承人)
盧妤蓁(即盧妙學之繼承人)
列當事人間請租佃爭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另提出變更被告之繼承系統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