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96,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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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輔 佐 人 杜新發
訴訟代理人 陳瑾慧
朱言貴
被 上訴人 豐興科技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孟政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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