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易,135,20161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湯秉賢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
上 訴 人 陳江濤
陳江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被上訴人 楊見鈴
訴訟代理人 楊裕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六項關於「被上訴人楊見鈴應給付上訴人湯秉賢新台幣440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至返還前項所示占有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湯秉賢新台幣88元。」

,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楊見鈴應給付上訴人湯秉賢新台幣351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至返還前項所示占有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湯秉賢新台幣7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