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張圯蓁
被 上訴人 王彩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秀戀
被 上訴人 王鐿臻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王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六段第㈣項中關於「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就上開喪葬費用75,120元」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就上開喪葬費用83,130元」。
第七段「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5,120元」,應更正為「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3,13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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