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易,232,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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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佩鈴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視同上訴人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複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邱妙樺
被上訴人 江秀玉
江秀珠
江秀美
江錦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楊璧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12月9日上午10時履勘現場,上訴人屆時應前來導引,被上訴人在現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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