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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李獻得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林咏芬律師
蔡宜靜律師
被 上訴人 許丕宗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應於言詞辯論前提出系爭000地號土地自99年1月間起迄今之各期申報地價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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