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易,291,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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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林德海
訴訟代理人 魏金西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被上訴人 林煥隆
林俊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5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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