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易,339,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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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蔡永盛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清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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