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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4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古妙琳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2782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係就原審駁回其備位之訴部分附帶上訴,其以備位之訴主張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51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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