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楊美珍
被上訴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被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方若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執行債權提出說明並附證據,被上訴人大眾銀行應就上訴人主張備償轉戶提出說明,並附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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