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再,6,2016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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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鄧林玉
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秀中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3年度上字第5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9,33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8,47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邱森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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