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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55號
再 審原告 邱瑋琳
郭家科
趙碧月
廖月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邱瑋琳、郭家科、趙碧月、廖月梅應依序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臺萬零玖佰零伍元、貳仟壹佰陸拾元、參仟玖佰柒拾伍元、貳仟捌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0五年(誤載為一0三年)度再易字第三十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再審原告邱瑋琳、郭家科、趙碧月、廖月梅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各為新台幣(下同)66萬0200元、13萬9500元、24萬5500元、17萬6400元,應徵之再審裁判費依序為1萬0905元、2160元、3975元、2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訴(另再審原告所提民事再審起訴狀未簽名蓋章,請併具狀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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