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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70號
再審原告 賴宏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彭黃金柳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64,390元,應徵裁判費18,87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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