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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82號
再審 原告 林徵庸
王慧惠
蔡恩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本院105年度上
易字第18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8,42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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