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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林美珍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上訴人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12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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