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上訴人林○平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新台幣
- 二、被上訴人主張:陳○平自99年12月28日任職於上訴人公司至
- (一)資遣費: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違反勞工法令,得不經預告即終
- (二)失業給付差額: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違反勞工法令及勞動契約
- (三)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上訴人自被上訴人任職起,即未將屬
- (四)短發平日與假日加班費、未達基本工資差額:又被上訴人任
- (五)短發103年10月薪資: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離職時,上
- (六)再被上訴人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自
- 三、上訴人則以:
- (一)上訴人並未改變薪資結構亦未實質減薪,上訴人實施個人生
- (二)陳○平擔任上訴人公司之品管部人員,兩造簽訂勞動契約時
- (三)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加班費不屬於基本工資之範
- 四、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 (一)陳○平99年12月28日至103年10月21日任職上訴人公
- (二)林○平任職於上訴人公司期間為100年4月11日至103年1
- (三)上訴人公司之薪資名目為本薪、職務津貼、責任加給、工作
- (四)上訴人公司於103年9月26日公告績效考核辦法(下稱系爭公
- (五)陳○平、林○平於103年10月20日以臺中○○○○郵局第0
- (六)如陳○平、林○平得請求資遣費,陳○平之基數為1又109/1
- (七)兩造勞動契約中約定陳○平之薪資,乃每月1萬5440元至1萬
- (八)上訴人有短付林○平如附表三之(二)所示未達基本工資之薪
- (九)被上訴人103年10月薪資,陳○平原可領得2萬1745元,
- 五、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
- (一)陳○平、林○平是否為非自願離職?上訴人有無違反勞動契
- (二)如陳○平、林○平為非自願離職,得請求之資遣費為何?
- (三)陳○平、林○平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給付失
- (四)陳○平、林○平請求上訴人提撥如附表一之(一)、(二)所示
- (五)陳○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之(一)、(二)所示短發之平
- (六)林○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三之(一)、(二)、(三)所示短
- (七)陳○平、林○平請求103年10月份短發之工資,有無理由?
-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一)陳○平、林○平是否為非自願離職?上訴人有無違反勞動契
- (二)如陳○平、林○平為非自願離職,得請求之資遣費為何?
- (三)陳○平、林○平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給付失
- (四)陳○平、林○平請求上訴人提撥如附表一之(一)、(二)所示
- (五)陳○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之(一)、(二)所示短發之平
- (六)林○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三之(一)、(二)、(三)所示短
- (七)陳○平、林○平請求103年10月份短發之工資,有無理由?
-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陳○平資遣費6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上字第5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玖毅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蒞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詹若蘋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平
林○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勞訴字第25號),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則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提繳至被上訴人陳○平、林○平設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金額於超過新臺幣捌仟零捌拾貳元、玖佰參拾陸元,及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陳○平、林○平之金額於超過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零壹元、玖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本息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被上訴人附帶上訴均駁回。
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林○平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包括附帶上訴部分)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被上訴人林○平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林○平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新台幣(下同)7356元,於本院主張上訴人所應給付之失業給付差額為1萬9954元,扣除7356元後,上訴人尚應再給付1萬2598元,追加請求上訴人應給付1萬2598元及自民事答辯續狀送達翌日(即民國105年11月2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林○平此部分追加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不必經上訴人同意,即應准許,本院自應准林○平此部分之追加。
又被上訴人於原審係請求上訴人給付陳○平資遣費6萬3532元、失業給付差額4萬3740元、短發平日加班費1萬0528元、短發假日加班費3萬9433元及短發10月薪資4726元,合計16萬1959元;
給付林○平資遣費4萬2054元、失業給付差額7356元、短發平日加班費4060元、短發假日加班費2萬2027元、未達基本工資之薪資2萬9428元及短發10月薪資3825元,合計10萬8750元(林○平誤算為10萬9478元)。
經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陳○平資遣費6萬3532元、失業給付差額4萬3740元、短發平日加班費1萬0528元、短發假日加班費1萬1499元及短發10月薪資4726元,合計13萬4025元;
給付林○平資遣費4萬2054元、失業給付差額7356元、短發平日加班費4060元、短發假日加班費7437元、未達基本工資之薪資2萬9428元及短發10月薪資3825元,合計9萬4160元,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短發假日加班費之請求,上訴人就原審命其給付之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就原審駁回其請求之陳○平2萬3873元及林○平1萬2694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是原審被上訴人就短發假日加班費之請求於陳○平逾3萬5372元及林○平逾2萬0131元部分已被駁回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主張:陳○平自99年12月28日任職於上訴人公司至103年10月21日,擔任上訴人公司品保部專員;
林○平自100年4月11日任職至103年10月21日,擔任廠務部組裝作業員,嗣後升任為組裝部組長。
上訴人自被上訴人任職以來,長期不遵守勞工法令之規定,包括休假規定不符、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撥高薪低報、且未經被上訴人同意,自103年10月1日起片面更改薪資結構,以績效單位做為給付薪資之依據,具實質減薪之效果,有損害被上訴人之權益,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20日以臺中○○○○郵局第000、000號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向上訴人表示自103年10月21日起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
被上訴人於終止勞動契約後得為下列請求:
(一)資遣費: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違反勞工法令,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6條第4項,應發給被上訴人資遣費。
1.陳○平離職前6個月(103年4月至同年9月)之平均工資為3萬3292元,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之計算,基數為1又109/120,故上訴人應給付資遣費6萬3532元。
2.林○平離職前6個月(103年4月至同年9月)之平均工資為2萬3823元,資遣費之基數為1又551/720,依此計算資遣費為4萬2054元。
(二)失業給付差額: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違反勞工法令及勞動契約而終止兩造勞動關係,屬非自願性離職,因上訴人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低報被上訴人之薪資,使被上訴人受有未能足額領取失業給付之損害。
1.陳○平離職前6個月之每月平均投保薪資如附表一之(一)所示為3萬3300元,上訴人卻僅申報為2萬5200元,使陳○平領取失業給付時,每月受有4860元之損害;
而陳○平已滿50歲,得請領9個月之失業給付,故陳○平得請求之失業給付差額為4萬3740元。
2.林○平離職前6個月之每月平均投保薪資如附表一之(二)所示為2萬4000元,上訴人卻以1萬9249元為投保薪資,而林○平尚撫養1名未成年子女,故每月失業給付為投保薪資之70%,林○平原得領取10萬0800元,因上訴人未覈實申報薪資,使林○平領取失業給付時,僅能請領8萬0846元,其中差額1萬9954元即應由上訴人賠償。
(三)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上訴人自被上訴人任職起,即未將屬工資性質之加班費、打卡獎勵金、交通津貼列為工資項目,致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陳○平部分,上訴人短少提撥金額為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共計1萬2942元、林○平部分,則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共計短少1620元。
上訴人應分別提繳1萬2942元及1620元至陳○平、林○平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短發平日與假日加班費、未達基本工資差額:又被上訴人任職期間,上訴人核發加班費之計算標準,未將屬工資性質之打卡獎勵金、交通津貼列入計算,且被上訴人於假日上班,上訴人亦未依法給予加班費,林○平任職期間,上訴人尚有多月未依勞基法之基本工資發給報酬。
上訴人短發予陳○平之平日與假日加班費如附表二之(一)、(二)所示之1萬0528元、3萬5372元;
短發予林○平之工資如附表三之(一)、(二) 、(三)所示之4060元、2萬9428元、2萬0131元。
(五)短發103年10月薪資: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離職時,上訴人發給被上訴人之10月份薪資為陳○平1萬7019元、林○平9983元,惟:1.陳○平之月薪為2萬5833元,平均日薪為861元,陳○平任職至同年10月21日,出勤日數為16日,上訴人每日出勤均發給打卡獎勵金,陳○平每日為229元,依此計算應得之薪資為2萬1745元,上訴人短發予陳○平4726元。
2.林○平之月薪為1萬9833元,平均日薪為661元,103年10月份林○平曾請假1日,故實際出勤日數為14日,而林○平打卡獎勵金為每日42元,依此計算應得之薪資為1萬3808元,上訴人短發予林○平3825元。
(六)再被上訴人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自得請求上訴人出具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證明書。
爰求為命上訴人應分別提繳1萬2942元、1620元至陳○平、林○平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應分別給付陳○平、林○平15萬7898元(63532+43740+10528+35372+4726=157898)、10萬6854元(42054+7356+4060+29428+20131+3825=106854),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3月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另再給付林○平1萬2598元,及自105年11月2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陳○平、林○平之判決。
三、上訴人則以:
(一)上訴人並未改變薪資結構亦未實質減薪,上訴人實施個人生產數量為績效之制度乃經勞資會議通過,被上訴人亦有於會議紀錄簽字,且績效制度乃以正負20%試行,被上訴人忽視正向加薪之效果,僅以負面表列誤導為實質減薪,故上訴人並無被上訴人指稱違反勞動契約之情形,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21日下午5時30分至辦公室向上訴人公司主管楊琇斐口頭請辭,即與勞基法勞工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不符,上訴人未同意被上訴人之離職,被上訴人自同年月22日起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以上,上訴人始向勞保局寄送被上訴人之離職退保文件,故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而非自願離職,請求給付失業給付差額、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均無理由。
況被上訴人於103年9月15日之勞資會議已知悉上開績效制度,至同年10月22日始無故曠職,期間長達38日之久,亦超過勞基法第14條第2項應於30日終止契約之除斥期間,被上訴人主張終止勞動關係顯不合法。
(二)陳○平擔任上訴人公司之品管部人員,兩造簽訂勞動契約時約定為責任制,故無加班費,而上訴人每月給付陳○平之薪資已高於基本薪資,其要求上訴人給付加班費、短發工資,自無理由。
而林○平因每月出勤低落,造成每月實領工資低於基本工資,上訴人每月發給之薪資均經員工確認無誤,且休假亦符合勞基法之規定,無違反勞動契約及法規之情形,被上訴人主張實無足採。
(三)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加班費不屬於基本工資之範疇,被上訴人先利用職務之便,產生加班以提高薪資之假象,又將非屬薪資性質之打卡獎勵金、交通津貼列為薪資,據以主張上訴人每月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不足云云,實屬無憑等語置辯。
四、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一)陳○平99年12月28日至103年10月21日任職上訴人公司期間,擔任品保部專員。
(二)林○平任職於上訴人公司期間為100年4月11日至103年10月21日,擔任廠務部組裝課作業員,之後升任組裝課組長。
(三)上訴人公司之薪資名目為本薪、職務津貼、責任加給、工作津貼、交通津貼、打卡獎勵金、全勤獎金。
依據上訴人公司103年10月前之規定,其中職務加給、責任津貼、工作津貼,依員工職務與職級每月發給固定數額;
打卡獎勵金則為員工上班日有打卡則發給,全勤獎金為員工未請假則發給、交通津貼為員工以加油發票請款,每月可請領上限為固定。
(四)上訴人公司於103年9月26日公告績效考核辦法(下稱系爭公告),擬定以員工績效為薪資數額(包括工作津貼、責任津貼、職務津貼、打卡獎勵金)之依據,績效考核方式為:以標準工時計算當天效率,每日效率合計及工作天數為當月效率,依員工達成效率之比例核算薪資數額,該辦法擬定於103年10月試行、同年11月起施行。
(五)陳○平、林○平於103年10月20日以臺中○○○○郵局第000、000號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公司,因上訴人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未覈實提撥勞工退休金、未依勞動契約給予加班費及特別休假薪資、片面更改薪資結構等事由,自103年10月21日起終止與上訴人間之勞動契約,上訴人業已收受該存證信函。
(六)如陳○平、林○平得請求資遣費,陳○平之基數為1又109/120;
林○平之基數為1又551/720。
(七)兩造勞動契約中約定陳○平之薪資,乃每月1萬5440元至1萬6833元間之基本工資、每月2000元之職務加給、每月2000元之責任津貼、每日229元之打卡獎勵金、每月3000元之工作津貼、每月2000元之交通津貼,以及依加班時數計算之加班費、全勤則有全勤獎金,其102年11月至103年10月間,每月薪資均為3萬元至3萬2000元之間。
而林○平之薪資,則為每月1萬2000元至1萬6833元之基本工資、每月1000元之交通津貼、每日28元或42元(自101年8月起)之打卡獎勵金,自103年1月起每月500元職務加給、500元責任津貼、每月1000元之工作津貼、及依加班時數發給之加班費、全勤則有全勤獎金,其102年11月至103年9月間,每月均為2萬元。
可見陳○平之薪資結構與數額乃本薪之外,每月尚有工作津貼、責任津貼、職務津貼、交通津貼合計9000元,及按日計算之打卡獎勵金每月約5000元,上開津貼及加給約為14000元,已占每月薪資大約半數;
而林○平每月工作津貼、責任津貼、職務津貼、交通津貼合計3000元,及按日計算之打卡獎勵金每月約1000元,上開津貼數額合計4000元,約為每月薪資之20%。
(八)上訴人有短付林○平如附表三之(二)所示未達基本工資之薪資共2萬9428元。
(九)被上訴人103年10月薪資,陳○平原可領得2萬1745元,上訴人僅給付1萬7019元,少付4726元;
林○平原可領得1萬3808元,上訴人僅給付9983元,少付3825元。
五、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
(一)陳○平、林○平是否為非自願離職?上訴人有無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
(二)如陳○平、林○平為非自願離職,得請求之資遣費為何?
(三)陳○平、林○平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有無理由?
(四)陳○平、林○平請求上訴人提撥如附表一之(一)、(二)所示金額至陳○平、林○平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有無理由?
(五)陳○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之(一)、(二)所示短發之平日、假日加班費,有無理由?
(六)林○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三之(一)、(二)、(三)所示短發之平日加班費、未達基本工資之薪資及假日加班費,有無理由?
(七)陳○平、林○平請求103年10月份短發之工資,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陳○平、林○平是否為非自願離職?上訴人有無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1.陳○平99年12月28日至103年10月21日任職上訴人公司期間,擔任品保部專員;
林○平任職於上訴人公司期間為100年4月11日至103年10月21日,擔任廠務部組裝課作業員,之後升任組裝課組長;
陳○平、林○平於103年10月20日以臺中○○○○郵局第112、114號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公司,因上訴人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未覈實提撥勞工退休金、未依勞動契約給予加班費及特別休假薪資、片面更改薪資結構等事由,自103年10月21日起終止與上訴人間之勞動契約,上訴人業已收受該存證信函(見不爭執事項(一)、(二)、(三))。
查上訴人確有諸多違反勞工契約與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情事,如未覈實提撥勞工退休金、未依勞動契約給予加班費(詳後述),且被上訴人檢舉上訴人未為被上訴人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明屬實,此有勞保局104年4月17日保納1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稽(附原審卷(一)第135、136頁),上訴人並經勞動部於104年3月26日以勞局納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勞工保險罰鍰1萬7264元,上訴人不服該裁處處分提起訴願,業經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決定書決定駁回訴願,此復有勞動部104年7月24日勞局納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附本院卷第169頁)。
則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以臺中○○○○郵局第112、114號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自無不合。
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固規定勞工依前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以維持民事法律關係之安定性。
然此一終止契約之形成權,並非一時性之權利,而係具有繼續性之權利,換言之,此一權利雖應於知悉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逾期行使即不生終止之效力,然若雇主繼續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上揭終止契約權仍繼續發生,於雇主停止其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行為前,勞工均有依法終止契約之形成權。
查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離職之前30日內仍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行為如103年9月28日國定假日遇例假日未補休,亦未給付被上訴人加班費,及103年9月份仍未依被上訴人確實之薪資投保勞工保險,是被上訴人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即未逾勞基法第14條第2項所定之30日。
2.至上訴人於103年9月26日以系爭公告擬定以員工績效為薪資數額(包括工作津貼、責任津貼、職務津貼、打卡獎金)之依據,績效考核方式為:以標準工時計算當天效率,每日效率合計及工作天數為當月效率,依員工達成效率之比例核算薪資數額,該辦法擬定於103年10月試行、同年11月起施行,該績效考核辦法嗣因故未施行。
兩造對該績效考核辦法是否有變更被上訴人之薪資結構,影響被上訴人之權益,被上訴人是否有同意該績效考核辦法,及被上訴人何時知悉該績效考核辦法即將實施等情,各執一詞。
惟本院依前所述,已認被上訴人得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故此部分之爭執即無論斷之必要,上訴人自不能以該績效考核辦法未改變被上訴人之薪資結構,被上訴人不得以系爭公告即將實施該績效考核辦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等情,主張被上訴人未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3.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而言。
本件被上訴人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自上訴人公司離職,被上訴人自係非自願離職。
(二)如陳○平、林○平為非自願離職,得請求之資遣費為何?1.按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得請求雇主發給勞工資遣費,即雇主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又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
查本件被上訴人既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則其請求上訴人發給資遣費,洵屬有據。
2.又觀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是否具有「勞工因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即勞務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之性質,乃判斷給付是否為「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之標準,應依一般交易觀念決定之,至於其給付名稱如何,在非所問。
而所謂經常性之給與,祇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以之計算退休金。
故工資實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
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
或為其單方面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
是工資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並不限於底薪,包含各種經常性給付之勞務獎金與津貼。
至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係以勞工退休或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行政院勞動部)83年台勞動2字第00000號函可資參照。
3.被上訴人主張其每月所領取之加班費、打卡獎勵金、交通津貼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上訴人則否認之。
經查加班費乃雇主延長工時而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加成給付勞工之對價,屬勞工因提供勞務而應得之報酬,自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至上訴人所稱加班費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不屬於基本工資之範疇云云,係指加班費不屬於勞基法第21條所定之基本工資,尚非謂加班費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
又上訴人公司之薪資名目為本薪、職務津貼、責任加給、工作津貼、交通津貼、打卡獎勵金、全勤獎金。
依據上訴人公司103年10月前之規定,其中職務加給、責任津貼、工作津貼,依員工職務與職級每月發給固定數額;
打卡獎勵金則為員工上班日有打卡則發給,全勤獎金為員工未請假則發給、交通津貼為員工以加油發票請款,每月可請領上限為固定(見不爭執事項(三))。
依被上訴人之薪資結構,陳○平有每月2000元之交通津貼及每日229元之打卡獎勵金,林○平則有每月1000元之交通津貼及每日42元(自101年8月起)之打卡獎勵金(見不爭執事項(七))。
就上訴人公司所發之交通津貼而言,上訴人公司負責人丙○○於原審104年7月10日準備程序時指稱:一開始我們都是有交通車載員工到烏日上班,當時沒有交通津貼,之後因為司機不好找,所以就無法派交通車,之後就以交通津貼方式來代替交通車,不同工作屬性領的交通津貼不同,員工要領交通津貼要拿發票,組裝員工即基層一個月最多就是1000元,中層的可能有開自己的車為公司工作,要看任務,從1000元到3000元不等,一個月最多是3000元等情(見原審卷(二)第24頁背面),上訴人之公司主管楊琇斐於原審104年3月25日準備程序時陳稱:交通津貼部分,每個月每位員工要拿發票給會計小姐實報實銷,但是有上限等語,被上訴人於同日準備程序時亦承認交通津貼部分,公司要求要給發票,陳○平部分,公司要求一定要給到2000元的發票,林○平部分是1000元的發票,即使油資未到該金額,也要湊到這個金額等情(均見原審卷(一)第116頁背面),上訴人並提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公司請領交通津貼所附之發票(附原審卷(一)第65至72頁),上訴人公司為體恤員工,曾安排交通車供員工上下班之用,嗣因交通車駕駛時常離職,上訴人公司改以發放現金方式即交通津貼予以補貼,惟交通津貼仍須以員工有加油之事實為依據,採實支實付原則,員工須提加油發票始可請領,且補助有上限之限制,必須被上訴人提出加油超過2000元及1000元之發票始能領得2000元及1000元之交通津貼,若加油之發票未達2000元及1000元,僅能依實際加油之金額請領交通津貼,若被上訴人未有加油之情事,無法提出加油之發票,即無法請領交通津貼,是被上訴人每月領取2000元及1000元之交通津貼係其請領之上限,因被上訴人每月加油有超過2000元及1000元,故能領得該上限之金額,上訴人公司所發之交通津貼實屬不具固定性且需實報實銷,係對開車上下班需要加油之員工所為之補助,與員工上班工作無必然之關係,非屬勞工因提供勞務所應得之報酬,交通津貼之發放即屬恩惠性之給與,殊非勞務之對價,自非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指之工資。
雖上訴人公司並未實際審核被上訴人所提出購買油品之發票內容、起迄地點,僅需由勞工提出發票後,上訴人公司即給付固定數額之交通津貼。
但此係上訴人公司會計人員未確實審核被上訴人所提出加油發票內容之問題,尚非因此可以改變交通津貼係在補助被上訴人開車上下班加油費用之性質。
又打卡獎勵金固係上訴人鼓勵員工依公司規定之時間打卡所為之獎勵,但員工在上訴人公司規定之時間上下班本屬其義務,員工必須在上訴人公司規定之時間打卡始能證明其有準時上下班,而勞工上下班打卡,乃勞資雙方確認勞工實際工作時間,使資方得以監督勞工出勤工作,勞工亦得據以向資方請求工資,勞工當然必須在上下班時間打卡,是上訴人公司打卡獎勵金之發放實係對員工出勤工作之鼓勵,仍屬經常性給與並具有勞務之對價性,即屬勞工因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000000號函亦認「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勵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工資。」
從而,被上訴人所領之款項,其中陳○平交通津貼每月2000元,林○平交通津貼每月1000元非屬工資,其餘款項均屬工資之範圍,應列入勞基法所規定之平均工資計算。
4.陳○平離職前6個月自上訴人公司所領之款項分別為3萬4779元(103年4月份)、3萬7611元(同年5月份)、3萬2334元(同年6月份)、3萬2329元(同年7月份)、3萬0828元(同年8月份)、3萬1871元(同年9月份),有陳○平之薪資表附卷為憑(附原審卷(一)第40、41頁),扣除每月各2000元之交通津貼非屬工資,陳○平之平均工資為3萬1292元(32779+35611+30334+30329+28828+29871=187752,187752÷6=31292),而陳○平任職期間為99年12月28日至103年10月21日,資遣費之基數為1又109/120,職是,上訴人應給付陳○平之資遣費應為5萬9716元(31292×229/120=59716)。
林○平離職前6個月自上訴人公司所領之款項分別為2萬5353元(103年4月)、2萬7723元(同年5月)、2萬3449元(同年6月)、2萬2775元(同年7月)、2萬1841元(同年8月)、2萬1799元(同年9月),有林○平之薪資表在卷可考(附原審卷(一)第48頁),扣除每月各1000元之交通津貼非屬工資,林○平之平均工資為2萬2823元(24353+26723+22449+21775+20841+20799=136940,136940÷6=22823),而林○平任職期間為100年4月11日至103年10月21日,資遣費之基數為1又551/720,以此計算上訴人應給付林○平之資遣費為4萬0289元(22823元×1271/720=40289元)。
(三)陳○平、林○平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有無理由?1.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係屬非自願離職,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有理由。
2.又按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投保單位違反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第1項、第3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雇主未按勞工實際薪資覈實投保勞工保險,致勞工請領之失業給付短少者,雇主即應負賠償責任。
3.陳○平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3萬1292元,依其離職時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應為3萬1800元之級距。
又陳○平為53年1月9日出生,離職時已滿50歲,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最長得領取9個月之失業給付。
而上訴人為陳○平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5200元,此有勞保局104年3月25日保普核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所載勞保局係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萬5200元之60%發給30天計1萬5120元失業給付予陳○平為證(函附原審卷(二)第17頁),足信上訴人未依陳○平實得薪資投保勞工保險。
職是,本件上訴人如覈實投保,陳○平得請求之失業給付金額應為17萬1720元(31800×60%×9=171720元),然因上訴人僅為陳○平投保2萬5200元之薪資級距,使陳○平僅得請領13萬6080元(25200×60%×9=136080)之失業給付,而受有3萬5640元之損失(000000-000000=35640元),此與上訴人未覈實投保具有因果關係,陳○平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3萬5640元,自應准許。
4.林○平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2萬2823元,依其離職時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應為2萬4000元,惟上訴人辦理林○平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為1萬9249元,此有勞保局104年3月26日保普核字第000000000000號所載勞保局係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萬9249元之70%發給30天計1萬3474元失業給付予林○平為證(函附原審卷(二)第18頁),足信上訴人未依林○平實得薪資投保勞工保險。
又林○平需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每撫養1人按被保險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10加給給付。
職是,本件上訴人如覈實投保,林○平得請求之失業給付金額應為10萬0800元(24000×70%×6=100800),然因上訴人自103年7月1日起,為林○平投保之薪資為1萬9249元,是林○平僅得請領失業給付8萬0846元(19249×70%×6=80846元),而受有1萬9954元之損失(100800-80846=19954元),此與上訴人未覈實投保具有因果關係,林○平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1萬9954元,即有理由,則林○平於原審請求之7356元及於本院追加請求之1萬2598元,均應准許。
(四)陳○平、林○平請求上訴人提撥如附表一之(一)、(二)所示金額至陳○平、林○平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有無理由?1.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查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
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權益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2.又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及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於同一雇主或依第7條第2項、第14條第3項自願提繳者,1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2次為限。
調整時,雇主應於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1日起生效。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
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起生效;
依本條例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3.上訴人依勞退條例之規定應為被上訴人提撥退休金至被上訴人設於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專戶,其應提撥之金額以被上訴人之每月工資百分之6為準,上訴人提撥之金額不足,被上訴人就其差額自得請求上訴人提撥至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而被上訴人之薪資,因打卡獎勵金係以出勤打卡之日數計算,被上訴人每月所領打卡獎勵金之金額不同,故其每月工資即非固定,依前揭說明,被上訴人每年3月至8月之月投保薪資,應以前1年11月、12月及當年1月平均薪資依分級表換算計之;
每年9月起至隔年2月止之投保薪資,則應按當年5月、6月、7月平均薪資依分級表換算計之。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為陳○平提撥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退休金1萬2942元,及為林○平提撥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退休金1620元,因被上訴人將非屬工資之交通津貼每月2000元及1000元算入陳○平、林○平之工資,故附表一之(一)、(二)計算上訴人應提撥被上訴人退休金之金額,即有錯誤,本院在扣除該交通津貼後,計算上訴人應提撥被上訴人退休金之金額如附表一之(三)、(四)所示,則上訴人所應提撥之金額,陳○平部分為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8082元,林○平部分為如附表一之(四)所示之936元。
另上訴人雖曾主張其有於104年3月分別提繳9042元、2916元至陳○平、林○平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云云,但經被上訴人查詢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發現上訴人並未為陳○平提撥9042元,林○平部分則僅提撥728元,故林○平減縮請求為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1620元,嗣上訴人即同意以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為計算其應提撥金額之依據(見本院卷第143頁正面、第161頁背面、第189頁背面),上訴人所計算其應再為陳○平、林○平提繳之金額,亦如同如附表一之(三)、(四)所示之8082元、936元(見本院卷第166頁),併予敘明。
(五)陳○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之(一)、(二)所示短發之平日、假日加班費,有無理由?1.按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
又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是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
次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為勞基法104年6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第30條第1項所明定,如雇主欲變更工時之分配,須符合同法第30條第2、3、4項、第30條之1之規定,始得為之。
2.陳○平自任職上訴人公司起,以每日工時8小時計算,每月平常日之超時加班出勤情形如附表二之(一)所載,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且為上訴人不爭執之薪資表,以及上訴人所提出之員工出勤紀錄表可參(附原審卷(一)第35至41頁、第93至101頁)。
而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應依平日每小時工資計算,陳○平每月領取之打卡獎勵金,應屬於勞基法所定之工資,是計算陳○平之超時加班工資,亦應將打卡獎勵金計入,上訴人未將上開金額計入,乃有給付加班費不足之情事。
上訴人先辯以兩造已約定以勞動部頒布之基本時薪為計算延長工資之基準,惟此為陳○平所否認,復又更易其詞,辯以陳○平屬責任制人員,兩造於勞動契約訂立時即約定不給付加班費云云。
然觀諸陳○平任職期間之薪資表,確有經上訴人公司同意之加班時數及加班費給付,上訴人辯以兩造已約定不給付加班費云云,實與上訴人公司已給付加班費之客觀行為不符,核屬無稽;
而加班費之計算方式,依勞基法上開強制規定,自應以平日工資為基準,蓋兩造既非約定薪資數額為勞動部公布之基本薪資,加班費之計算即不應以基本薪資為據,上訴人前開抗辯,亦屬無憑。
陳○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之(一)所示平日延長工時之加班費1萬0528元,雖陳○平將非屬工資之交通津貼每月2000元算入陳○平之工資計算有誤,但上訴人承認以陳○平不含交通津貼之工資計算所應給付之平日加班費為如附表二之(三)所示之4萬5275元,扣除上訴人已付之加班費3萬0717元,應再給付之平日加班費為1萬4558元等情(見本院卷第166頁背面、第179頁),故陳○平所請求之平日加班費1萬0528元,仍在上訴人所承認應再給付之1萬4558元範圍內,陳○平此部分請求仍應准許。
3.按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基法第36、37條定有明文;
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同法第39條亦有明文規定。
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①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
②和平紀念日(2月28日)。
③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
④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
⑤國慶日(10月10日)。
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
⑦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
⑧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
。
本法第37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5月1日勞動節;
本法第37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①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2日)。
②春節(農曆正月初1至初3)。
③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1日)。
④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⑤端午節( 農曆5月5日)。
⑥中秋節(農曆8月15日)。
⑦農曆除夕。
⑧台灣光復節(10月25日)。
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至104年1月1日以前,上開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翌日應補假1日,惟如適逢因法定工時縮短後勞資雙方協商之休息日,是否補假,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勞資雙方如未另行協商補假事宜,依法尚無庸予勞工補假,業經勞動部105年6月7日勞動條2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釋在案(函附本院卷第98頁),勞動部改制前之勞工委員會於90年9月26日發布之90台勞動2字第0000000號函釋:「勞基法第30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定工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或因而增加,惟該等休息日之性質與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嗣於103年05月21日勞動部始以勞動條3字第0000000000號函修正上開見解,闡釋「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上開勞工委員會函自104年1月1日停止適用,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始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因本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予補休,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是依據上開函釋,於104年1月1日之前,勞基法所定應放假之國定假日如為休息日(例如隔週休之星期6),是否補假應由勞資協商,如未協商成立可不補假,該函釋於104年1月1日起始變更為需強制補假。
本院審酌上開函釋乃依據各時期之勞工法令,並盱衡時空背景與勞動環境、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所為之釋示,難謂有何違法之處,自應予以適用。
4.陳○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假日加班費3萬5372元,查陳○平主張100年5月1日、11月12日、12月25日、101年1月1日、102年9月28日、103年9月28日遇假日未補休,其中100年11月12日、102年9月28日係遇隔週休之星期6,為法定工時縮短後所生之休息日,非例假日,陳○平無法證明兩造有協商補假事宜,自無補假之可言,而100年5月1日、12月25日、101年1月1日、103年9月28日係遇星期日,屬例假日,應予陳○平補假1日,再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薪資表,上訴人公司100年5月份之公休為7天、100年12月份之公休為6天、101年1月份之公休為12天、103年9月份之公休為7天,當時上訴人公司已實施隔週6休息,即每月第2、4週週6放假,第1、3、5週週6需上班半天,則100年5月份之公休7天應為5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100年12月份之公休6天應為4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101年1月份之公休12天應為5個星期日、2個星期6、1月2日、及23、24、25、26日(春節及除夕補假),103年9月份之公休7天應為4個星期日、2個星期6及8日之中秋節,顯然陳○平所主張之100年5月1日、12月25日、101年1月1日、103年9月28日遇假日未補休等情為可信。
陳○平又主張100年10月25日、10月31日、101年3月29日、10月25日、10月31日、11月12日、12月25日、102年1月2日、3月29日、10月25日、10月31日、11月12日、12月25日、103年1月2日、3月29日均有出勤,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薪資表,上訴人公司100年10月份之公休為8天、101年3月份之公休為6天、101年10月份之公休為6天、101年11月份之公休為6天、101年12月份之公休為7天、102年1月份之公休為7天、102年3月份之公休為7天、102年10月份之公休為7天、102年11月份之公休為6天、102年12月份之公休為7天、103年1月份之公休為9天、103年3月之公休為7天,故100年10月份之公休8天應為5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及10月10日,未包括10月25日、10月31日,101年3月份之公休6天應為4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未包括3月29日,101年10月份之公休6天應為4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未包括10月25日、10月31日,101年11月份之公休6天應為4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未包括11月12日,101年12月份之公休7天應為5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未包括12月25日,102年1月份之公休7天應為4個星期日、2個星期6及1月1日,未包括1月2日,102年3月份之公休7天應為5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未包括3月29日,102年10月份之公休7天應為4個星期日、2個星期6及10月10日,未包括10月25日、10月31日,102年11月份之公休6天應為4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未包括11月12日,102年12月份之公休7天應為5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未包括12月25日,103年1月份之公休9天應為4個星期日、2個星期6、1月1日及30、31日(除夕及春節),未包括1月2日,103年3月之公休7天應為5個星期日及2個星期6,未包括3月29日,故陳○平主張100年10月25日、10月31日、101年3月29日、10月25日、10月31日、11月12日、12月25日、102年1月2日、3月29日、10月25日、10月31日、11月12日、12月25日、103年1月2日、3月29日均有出勤等情亦為可信。
上訴人雖否認陳○平上開主張,但依勞退條例第21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5年止,則上訴人應有陳○平之出勤工作紀錄,且上訴人於原審能提出陳○平100年1月份及5月份之薪資表,足見上訴人並非無陳○平之出勤工作紀錄,其拒絕提出相關資料,空言否認陳○平之主張,自無可採。
至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依內政部(73)台內勞字第000000號函、(75)台內勞字第000000號函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
依勞工委員會台83勞動1字第000000號函係指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
則陳○平上開國定假日遇假日未補休及國定假日出勤,上訴人所應給付之加班費,因國定假日之工資上訴人均已給付,上訴人自應再加發1日即8小時之工資,陳○平就其國定假日出勤請求再加發2日即16小時之工資,自有誤解。
另陳○平將非屬工資之交通津貼每月2000元算入工資計算加班費,亦有違誤,應予更正,經本院計算結果,上訴人短發陳○平國定假日加班費之金額為附表二之(四)所示之1萬7891元。
(六)林○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三之(一)、(二)、(三)所示短發之平日加班費、未達基本工資之薪資及假日加班費,有無理由?1.林○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三之(一)所示短發之平日加班費4060元,上訴人則抗辯林○平之工資應扣除交通津貼,以扣除交通津貼之工資計算其所應給付之平日加班費為2萬6618元,惟其已給付加班費3萬0057元,林○平係溢領加班費,自不得再請求平日加班費等語。
查依上訴人主張以林○平不含交通津貼之工資計算所應給付之平日加班費如附表三之(四)所示,因林○平之工資於扣除交通津貼後將未達基本工資,故附表三之(四)均以林○平之基本工資計算,此計算方式與林○平所主張之附表三之(一)同以林○平之基本工資計算,並無兩樣,所不同者,附表三之(四)係以基本工資之1萬9047元或1萬9273元換算林○平之時薪為79.36元或80.30元計算,附表三之(一)則係以基本工資之時薪109元或115元計算。
按基本工資之月薪1萬9047元、1萬9273元或時薪109元、115元,係指勞工依月薪或時薪計酬而言,若以月薪計酬,則勞工之基本工資即為月薪1萬9047元或1萬9273元,若以時薪計酬,則勞工之基本工資即為時薪109元或115元,尚非以月薪計酬之勞工,得以時薪109元或115元計算其基本工資。
本件林○平係以月薪計酬,則其月薪應為基本工資之1萬9047元或1萬9273元,自無再以時薪109元或115元計酬之餘地,在計算林○平之加班費時,即應以月薪1萬9047元或1萬9273元換算時薪79.36元或80.30元計算,不能以基本工資之時薪109元或115元為依據,此部分林○平加班費之計算即應以上訴人之主張為準。
而附表三之(一)所示之102年5月加班時數為11小時,延長工時(2小時內)應為8小時,再延長工時(2至4小時)應為3小時,附表三之(四)所示之102年5月加班時數為8小時,延長工時(2小時內)應為6小時,再延長工時(2至4小時)應為2小時,另附表三之(四)所示之103年4月加班時數,將再延長工時(2至4小時)8小時誤為4小時,此部分本院以林○平主張之加班時數計算,102年5月之加班費應為1240元(79.36×8×1.33+79.36×3×1.66=1240),103年4月之加班費應為2775元(80.30×16×1.33+80.30×8×1.66=2775),上訴人應支付林○平之加班費總計為2萬7494元,仍未逾上訴人已給付之加班費3萬0057元,林○平自不得再請求上訴人給付加班費。
2.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基法第21條規定甚明。
又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於勞基法第1條、第30條第1項(104年6月2日修正公布前)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又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第39條第1項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是上開勞動條件之規定,俱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
故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得排除適用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
蓋勞工相較於雇主,為經濟上之弱勢者,非可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上開法律規定之適用,否則即有違勞基法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
前開協商變更勞動條件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係默示同意;
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參見勞工委員會98年3月5日勞動2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
如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參見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2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
故工資乃勞工因勞務所得之對價,屬勞動契約中雇主之主給付義務,如未經勞工同意,不得擅自減少給付,未經勞資雙方協商通過之無薪休假,乃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與勞動契約,應屬無效。
林○平主張上訴人公司給付之薪資有未達基本工資之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2萬9428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5頁正面、161頁背面),林○平請求上訴人給付2萬9428元,尚無不合。
3.林○平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三之(三)所示之假日加班費2萬0131元,經本院以同陳○平部分之理由,認定上訴人應給付之假日加班費為如附表三之(五)所示之1萬0385元。
(七)陳○平、林○平請求103年10月份短發之工資,有無理由?1.陳○平於103年10月21日自上訴人公司離職,其主張103年10月之工資應為基本薪資1萬6833元、職務加給2000元、責任津貼2000元、工作津貼2000元、交通津貼2000元,總計2萬5833元,平均日薪為861元,另其出勤之工作日為16日,可得出勤日打卡獎勵金每日229元,103年10月應領薪資為2萬1745元(861×21+229×16=21745),上訴人僅給付1萬7019元,尚應給付4726元等情。
上訴人亦承認陳○平103年10月薪資,原可領得2萬1745元,上訴人僅給付1萬7019元,少付4726元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15頁背面、161頁背面),陳○平此部分之請求,自應准許。
2.林○平於103年10月21日自上訴人公司離職,其主張103年10月之工資應為基本薪資1萬6833元、職務加給500元、責任津貼500元、工作津貼1000元、交通津貼1000元,總計1萬9833元,平均日薪為661元,另其出勤之工作日為14日,可得出勤日打卡獎勵金每日42元,103年10月應領薪資為1萬3808元(661×20+42×14=13808),上訴人僅給付9983元,尚應給付3825元等情。
上訴人亦承認林○平103年10月薪資,原可領得1萬3808元,上訴人僅給付9983元,少付3825元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15頁背面、161頁背面),林○平此部分之請求,自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陳○平資遣費6萬3532元、失業給付差額4萬3740元、短發平日加班費1萬0528元、短發假日加班費3萬5372元及短發10月薪資4726元,合計15萬7898元;
給付林○平資遣費4萬2054元、失業給付差額7356元、短發平日加班費4060元、短發假日加班費2萬0131元、未達基本工資之薪資2萬9428元及短發10月薪資3825元,合計10萬6854元。
在陳○平資遣費5萬9716元、失業給付差額3萬5640元、短發平日加班費1萬0528元、短發假日加班費1萬7891元及短發10月薪資4726元,合計12萬8501元(59716+35640+10528+17891+4726=128501);
及林○平資遣費4萬0289元、失業給付差額7356元、短發假日加班費1萬0385元、未達基本工資之薪資2萬9428元及短發10月薪資3825元,合計9萬1283元(40289+7356+10385+29428+3825=91283)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部分則不能准許。
另林○平於本院追加請求上訴人給付失業給付差額1萬2598元,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陳○平、林○平;
並應分別提繳1萬2942元、1620元至陳○平、林○平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前者被上訴人之請求,及後者被上訴人之請求提繳金額在8082元、936元之範圍內,均無不合,應予准許,提繳金額逾此範圍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陳○平、林○平,分別提繳1萬2942元、1620元至陳○平、林○平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應分別給付陳○平、林○平13萬4025元、9萬4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3月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兩造分別對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
就上訴人之上訴而言,原判決命上訴人提繳至陳○平、林○平設於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金額超過8082元、936元及命上訴人給付陳○平、林○平之金額超過12萬8501元、9萬1283元本息部分,尚有未當,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此部分之原判決,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上訴人其餘部分之上訴,原判決核無違誤,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部分,原判決亦無違誤,此部分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林○平於本院追加請求上訴人給付1萬2598元,及自民事答辯續狀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2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尚無不合,爰判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上開被上訴人勝訴部分,所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林○平追加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63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附表一:上訴人勞工退休金短少提撥之差額:
(一)陳○平主張短少提撥之金額:
┌────┬───┬────┬───────┬─────┬─────┬─────┐
│ 月份 │ 薪資 │每三個月│勞工退休金級距│上訴人應提│上訴人實際│上訴人應再│
│ │(新台│平均薪資│(新台幣元) │繳退休金金│提撥勞退金│提撥勞退金│
│ │幣元)│(新台幣│ │額(新台幣│(新台幣元│(新台幣元│
│ │ │元) │ │元) │) │) │
├────┼───┼────┼───────┼─────┼─────┼─────┤
│100/2月 │26604 │26604 │26400(第10級) │1584 │1440 │144 │
├────┼───┼────┼───────┼─────┼─────┼─────┤
│100/4月 │32782 │ │26400(第10級) │1584 │1440 │144 │
├────┼───┼────┼───────┼─────┼─────┼─────┤
│100/5月 │32490 │ │26400(第10級) │1584 │1440 │144 │
├────┼───┼────┼───────┼─────┼─────┼─────┤
│100/6月 │27487 │29988 │26400(第10級) │1584 │1440 │144 │
├────┼───┼────┼───────┼─────┼─────┼─────┤
│100/8月 │33102 │ │26400(第10級) │1584 │1440 │144 │
├────┼───┼────┼───────┼─────┼─────┼─────┤
│100/10月│29118 │ │30300(第13級) │1818 │1440 │378 │
├────┼───┼────┼───────┼─────┼─────┼─────┤
│100/11月│30728 │ │30300(第13級) │1818 │1440 │378 │
├────┼───┼────┼───────┼─────┼─────┼─────┤
│100/12月│27257 │ │30300(第13級) │1818 │1440 │378 │
├────┼───┼────┼───────┼─────┼─────┼─────┤
│101/元月│29091 │29025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1/2月 │29565 │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1/3月 │29928 │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1/4月 │31101 │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1/5月 │31595 │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1/6月 │30556 │31075.5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1/8月 │35656 │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1/10月│31616 │ │31800(第13級) │1908 │1440 │468 │
├────┼───┼────┼───────┼─────┼─────┼─────┤
│101/11月│30786 │ │31800(第13級) │1908 │1440 │468 │
├────┼───┼────┼───────┼─────┼─────┼─────┤
│101/12月│29672 │ │31800(第13級) │1908 │1440 │468 │
├────┼───┼────┼───────┼─────┼─────┼─────┤
│102/元月│30481 │30313 │31800(第13級) │1908 │1440 │468 │
├────┼───┼────┼───────┼─────┼─────┼─────┤
│102/2月 │27844 │ │31800(第13級) │1908 │1440 │468 │
├────┼───┼────┼───────┼─────┼─────┼─────┤
│102/3月 │29519 │ │31800(第13級) │1908 │1440 │468 │
├────┼───┼────┼───────┼─────┼─────┼─────┤
│102/5月 │35160 │ │31800(第13級) │1908 │1440 │468 │
├────┼───┼────┼───────┼─────┼─────┼─────┤
│102/6月 │31979 │33569 │31800(第13級) │1908 │1440 │468 │
├────┼───┼────┼───────┼─────┼─────┼─────┤
│102/9月 │35526 │ │34800(第15級) │2088 │1440 │648 │
├────┼───┼────┼───────┼─────┼─────┼─────┤
│102/10月│31609 │ │34800(第15級) │2088 │1512 │576 │
├────┼───┼────┼───────┼─────┼─────┼─────┤
│102/11月│32103 │ │34800(第15級) │2088 │1512 │576 │
├────┼───┼────┼───────┼─────┼─────┼─────┤
│102/12月│32103 │ │34800(第15級) │2088 │1512 │576 │
├────┼───┼────┼───────┼─────┼─────┼─────┤
│103/元月│31416 │31874 │34800(第15級) │2088 │1512 │576 │
├────┼───┼────┼───────┼─────┼─────┼─────┤
│103/2月 │30136 │ │34800(第15級) │2088 │1512 │576 │
├────┼───┼────┼───────┼─────┼─────┼─────┤
│103/3月 │32235 │ │33300(第14級) │1998 │1818 │180 │
├────┼───┼────┼───────┼─────┼─────┼─────┤
│103/4月 │34779 │ │33300(第14級) │1998 │1818 │180 │
├────┼───┼────┼───────┼─────┼─────┼─────┤
│103/5月 │37611 │ │33300(第14級) │1998 │1818 │180 │
├────┼───┼────┼───────┼─────┼─────┼─────┤
│103/6月 │32334 │ │33300(第14級) │1998 │1818 │180 │
├────┼───┼────┼───────┼─────┼─────┼─────┤
│103/7月 │32329 │34091 │33300(第13級) │1998 │1818 │180 │
├────┼───┼────┼───────┼─────┼─────┼─────┤
│103/8月 │30828 │ │33300(第13級) │1998 │1818 │180 │
├────┼───┼────┼───────┼─────┼─────┼─────┤
│103/9月 │31871 │ │34800(第14級) │2088 │1998 │90 │
├────┼───┼────┼───────┼─────┼─────┼─────┤
│合計 │ │ │ │ │ │12942 │
└────┴───┴────┴───────┴─────┴─────┴─────┘
(二)林○平主張短少提撥之金額:
┌────┬───┬────┬───────┬─────┬─────┬─────┐
│ 月 │ 薪資 │每三個月│勞工退休金級距│上訴人應提│上訴人實際│上訴人應再│
│ │ │平均薪資│ │繳退休金金│提撥勞退金│提撥勞退金│
│ │ │ │ │額 │ │ │
├────┼───┼────┼───────┼─────┼─────┼─────┤
│102/9月 │22599 │ │22800(第6級) │1368 │1152 │216 │
├────┼───┼────┼───────┼─────┼─────┼─────┤
│102/10月│20031 │ │22800(第6級) │1368 │1152 │216 │
├────┼───┼────┼───────┼─────┼─────┼─────┤
│102/11月│18519 │ │22800(第6級) │1368 │1152 │216 │
├────┼───┼────┼───────┼─────┼─────┼─────┤
│102/12月│21615 │ │22800(第6級) │1368 │1152 │216 │
├────┼───┼────┼───────┼─────┼─────┼─────┤
│103/元月│21531 │20550 │22800(第6級) │1368 │1152 │216 │
├────┼───┼────┼───────┼─────┼─────┼─────┤
│103/2月 │20770 │ │22800(第6級) │1368 │1152 │216 │
├────┼───┼────┼───────┼─────┼─────┼─────┤
│103/3月 │21615 │ │21000(第4級) │1260 │1206 │54 │
├────┼───┼────┼───────┼─────┼─────┼─────┤
│103/4月 │25353 │ │21000(第4級) │1260 │1206 │54 │
├────┼───┼────┼───────┼─────┼─────┼─────┤
│103/5月 │27723 │ │21000(第4級) │1260 │1206 │54 │
├────┼───┼────┼───────┼─────┼─────┼─────┤
│103/6月 │23449 │25508 │21000(第4級) │1260 │1206 │54 │
├────┼───┼────┼───────┼─────┼─────┼─────┤
│103/7月 │22775 │ │21000(第3級) │1260 │1206 │54 │
├────┼───┼────┼───────┼─────┼─────┼─────┤
│103/8月 │21841 │ │21000(第3級) │1260 │1206 │54 │
├────┼───┼────┼───────┼─────┼─────┼─────┤
│103/9月 │21799 │ │26400(第8級) │1584 │1440 │0 │
├────┼───┼────┼───────┼─────┼─────┼─────┤
│合計 │ │ │ │ │ │1620 │
└────┴───┴────┴───────┴─────┴─────┴─────┘
(三)本院認定陳○平部分短少提撥之金額:
┌────┬───┬────┬───────┬─────┬─────┬─────┐
│ 月份 │ 薪資 │每三個月│勞工退休金級距│上訴人應提│上訴人實際│上訴人應再│
│ │ │平均薪資│ │繳退休金金│提撥勞退金│提撥勞退金│
│ │ │ │ │額 │ │ │
├────┼───┼────┼───────┼─────┼─────┼─────┤
│100/2月 │24604 │24604 │25200(第8級) │1512 │1440 │72 │
├────┼───┼────┼───────┼─────┼─────┼─────┤
│100/4月 │30782 │ │25200(第8級) │1512 │1440 │72 │
├────┼───┼────┼───────┼─────┼─────┼─────┤
│100/5月 │30490 │ │25200(第8級) │1512 │1440 │72 │
├────┼───┼────┼───────┼─────┼─────┼─────┤
│100/6月 │25487 │27988 │25200(第8級) │1512 │1440 │72 │
├────┼───┼────┼───────┼─────┼─────┼─────┤
│100/8月 │31102 │ │25200(第8級) │1512 │1440 │72 │
├────┼───┼────┼───────┼─────┼─────┼─────┤
│100/10月│27118 │ │28800(第11級) │1728 │1440 │288 │
├────┼───┼────┼───────┼─────┼─────┼─────┤
│100/11月│28728 │ │28800(第11級) │1728 │1440 │288 │
├────┼───┼────┼───────┼─────┼─────┼─────┤
│100/12月│25257 │ │28800(第11級) │1728 │1440 │288 │
├────┼───┼────┼───────┼─────┼─────┼─────┤
│101/元月│27091 │27025 │28800(第11級) │1728 │1440 │288 │
├────┼───┼────┼───────┼─────┼─────┼─────┤
│101/2月 │27565 │ │28800(第11級) │1728 │1440 │288 │
├────┼───┼────┼───────┼─────┼─────┼─────┤
│101/3月 │27928 │ │27600(第10級) │1656 │1440 │216 │
├────┼───┼────┼───────┼─────┼─────┼─────┤
│101/4月 │29101 │ │27600(第10級) │1656 │1440 │216 │
├────┼───┼────┼───────┼─────┼─────┼─────┤
│101/5月 │29595 │ │27600(第10級) │1656 │1440 │216 │
├────┼───┼────┼───────┼─────┼─────┼─────┤
│101/6月 │28556 │29076 │27600(第10級) │1656 │1440 │216 │
├────┼───┼────┼───────┼─────┼─────┼─────┤
│101/8月 │33656 │ │27600(第10級) │1656 │1440 │216 │
├────┼───┼────┼───────┼─────┼─────┼─────┤
│101/10月│29616 │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1/11月│28786 │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1/12月│27672 │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2/元月│28481 │28314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2/2月 │25844 │ │30300(第12級) │1818 │1440 │378 │
├────┼───┼────┼───────┼─────┼─────┼─────┤
│102/3月 │27519 │ │28800(第11級) │1728 │1440 │288 │
├────┼───┼────┼───────┼─────┼─────┼─────┤
│102/5月 │33160 │ │28800(第11級) │1728 │1440 │288 │
├────┼───┼────┼───────┼─────┼─────┼─────┤
│102/6月 │29979 │31570 │28800(第11級) │1728 │1440 │288 │
├────┼───┼────┼───────┼─────┼─────┼─────┤
│102/9月 │33526 │ │31800(第13級) │1908 │1440 │468 │
├────┼───┼────┼───────┼─────┼─────┼─────┤
│102/10月│29609 │ │31800(第13級) │1908 │1512 │396 │
├────┼───┼────┼───────┼─────┼─────┼─────┤
│102/11月│30103 │ │31800(第13級) │1908 │1512 │396 │
├────┼───┼────┼───────┼─────┼─────┼─────┤
│102/12月│30103 │ │31800(第13級) │1908 │1512 │396 │
├────┼───┼────┼───────┼─────┼─────┼─────┤
│103/元月│29416 │29874 │31800(第13級) │1908 │1512 │396 │
├────┼───┼────┼───────┼─────┼─────┼─────┤
│103/2月 │28136 │ │31800(第13級) │1908 │1512 │396 │
├────┼───┼────┼───────┼─────┼─────┼─────┤
│103/3月 │30235 │ │30300(第12級) │1818 │1818 │0 │
├────┼───┼────┼───────┼─────┼─────┼─────┤
│103/4月 │32779 │ │30300(第12級) │1818 │1818 │0 │
├────┼───┼────┼───────┼─────┼─────┼─────┤
│103/5月 │35611 │ │30300(第12級) │1818 │1818 │0 │
├────┼───┼────┼───────┼─────┼─────┼─────┤
│103/6月 │30334 │ │30300(第12級) │1818 │1818 │0 │
├────┼───┼────┼───────┼─────┼─────┼─────┤
│103/7月 │30329 │32091 │30300(第11級) │1818 │1818 │0 │
├────┼───┼────┼───────┼─────┼─────┼─────┤
│103/8月 │28828 │ │30300(第11級) │1818 │1818 │0 │
├────┼───┼────┼───────┼─────┼─────┼─────┤
│103/9月 │29871 │ │33300(第13級) │1998 │1998 │0 │
├────┼───┼────┼───────┼─────┼─────┼─────┤
│合計 │ │ │ │ │ │8082 │
└────┴───┴────┴───────┴─────┴─────┴─────┘
(四)本院認定林○平部分短少提撥之金額:
┌────┬───┬────┬───────┬─────┬─────┬─────┐
│ 月 │ 薪資 │每三個月│勞工退休金級距│上訴人應提│上訴人實際│上訴人應再│
│ │ │平均薪資│ │繳退休金金│提撥勞退金│提撥勞退金│
│ │ │ │ │額 │ │ │
├────┼───┼────┼───────┼─────┼─────┼─────┤
│102/9月 │21599 │21599 │21900(第5級) │1314 │1152 │162 │
├────┼───┼────┼───────┼─────┼─────┼─────┤
│102/10月│19031 │ │21900(第5級) │1314 │1152 │162 │
├────┼───┼────┼───────┼─────┼─────┼─────┤
│102/11月│17519 │ │21900(第5級) │1314 │1152 │162 │
├────┼───┼────┼───────┼─────┼─────┼─────┤
│102/12月│19115 │ │21900(第5級) │1314 │1152 │162 │
├────┼───┼────┼───────┼─────┼─────┼─────┤
│103/元月│20531 │19550 │21900(第5級) │1314 │1152 │162 │
├────┼───┼────┼───────┼─────┼─────┼─────┤
│103/2月 │19770 │ │21900(第5級) │1314 │1152 │162 │
├────┼───┼────┼───────┼─────┼─────┼─────┤
│103/3月 │20615 │ │20100(第3級) │1200 │1206 │-6 │
├────┼───┼────┼───────┼─────┼─────┼─────┤
│103/4月 │24353 │ │20100(第3級) │1200 │1206 │-6 │
├────┼───┼────┼───────┼─────┼─────┼─────┤
│103/5月 │26723 │ │20100(第3級) │1200 │1206 │-6 │
├────┼───┼────┼───────┼─────┼─────┼─────┤
│103/6月 │22449 │23649 │20100(第3級) │1200 │1206 │-6 │
├────┼───┼────┼───────┼─────┼─────┼─────┤
│103/7月 │21775 │ │20100(第3級) │1200 │1206 │-6 │
├────┼───┼────┼───────┼─────┼─────┼─────┤
│103/8月 │20841 │ │20100(第3級) │1200 │1206 │-6 │
├────┼───┼────┼───────┼─────┼─────┼─────┤
│103/9月 │20799 │ │24000(第7級) │1440 │1440 │0 │
├────┼───┼────┼───────┼─────┼─────┼─────┤
│合計 │ │ │ │ │ │936 │
└────┴───┴────┴───────┴─────┴─────┴─────┘
附表二:上訴人平日、假日短發陳○平之加班費:
(一)陳○平主張平日加班費短發明細:
┌────┬───┬──────┬─────┬───────┬─────┬───────┬───────┬───┐
│ 月 │ 薪資 │ 時薪 │延長兩小時│延長兩小時應發│再延長1小 │延長兩小時加班│應發加班費-已│ 差額 │
│ │ (元) │ (元) │加班時數 │加班費 │時加班時數│時數 │發加班費 │ │
├────┼───┼──────┼─────┼───────┼─────┼───────┼───────┼───┤
│100/4月 │27926 │ 116.35 │ 22 │ 3404 │ 11 │ 2125 │ 5529-3736 │1793 │
│ │ │(27926/30/8)│ │(116.35×1.33 │ │(116.35×1.66 │ │ │
│ │ │ │ │ ×22) │ │ ×11) │ │ │
├────┼───┼──────┼─────┼───────┼─────┼───────┼───────┼───┤
│100/5月 │28092 │ 117.05 │ 20 │ 3114 │ 10 │ 1943 │ 5057-3396 │1661 │
│ │ │(28092/30/8)│ │(117.05×1.33 │ │(117.05×1.66 │ │ │
│ │ │ │ │ ×20) │ │ ×10) │ │ │
├────┼───┼──────┼─────┼───────┼─────┼───────┼───────┼───┤
│100/6月 │28791 │ 119.96 │ 2 │ 319 │ 1 │ 199 │ 518-371 │147 │
│ │ │(28791/30/8)│ │(119.96×1.33 │ │(119.96×1.66 │ │ │
│ │ │ │ │ ×2) │ │ ×1) │ │ │
├────┼───┼──────┼─────┼───────┼─────┼───────┼───────┼───┤
│100/7月 │29249 │ 121.87 │ 8 │ 1297 │ 4 │ 809 │ 2106-1484 │622 │
│ │ │(29249/30/8)│ │(121.87×1.33 │ │(121.87×1.66 │ │ │
│ │ │ │ │ ×8) │ │ ×4) │ │ │
├────┼───┼──────┼─────┼───────┼─────┼───────┼───────┼───┤
│100/8月 │29707 │ 123.77 │ 10 │ 1646 │ 5 │ 1027 │ 2673-1855 │820 │
│ │ │(29707/30/8)│ │(123.77×1.33 │ │(123.77×1.66 │ │ │
│ │ │ │ │ ×10) │ │ ×5) │ │ │
├────┼───┼──────┼─────┼───────┼─────┼───────┼───────┼───┤
│101/7月 │30378 │ 126.57 │ 6 │ 1010 │ 3 │ 630 │ 1640-1113 │527 │
│ │ │(30378/30/8)│ │(126.57×1.33 │ │(126.57×1.66 │ │ │
│ │ │ │ │ ×6) │ │ ×3) │ │ │
├────┼───┼──────┼─────┼───────┼─────┼───────┼───────┼───┤
│101/8月 │29920 │ 124.6 │ 18 │ 2983 │ 9 │ 1862 │ 4845-3340 │1505 │
│ │ │(29920/30/8)│ │(124.6×1.33 │ │(124.6×1.66 │ │ │
│ │ │ │ │ ×18) │ │ ×9) │ │ │
├────┼───┼──────┼─────┼───────┼─────┼───────┼───────┼───┤
│102/5月 │30874 │ 128.64 │ 6 │ 995 │ 2 │ 414 │ 1409-1160 │249 │
│ │ │(30874/30/8)│ │(124.64×1.33 │ │(124.64×1.66 │ │ │
│ │ │ │ │ ×6) │ │ ×2) │ │ │
├────┼───┼──────┼─────┼───────┼─────┼───────┼───────┼───┤
│102/6月 │30187 │ 125.77 │ 10 │ 1673 │ 7 │ 1461 │ 3134-2613 │521 │
│ │ │(30187/30/8)│ │(125.77×1.33 │ │(125.77×1.66 │ │ │
│ │ │ │ │ ×10) │ │ ×7) │ │ │
├────┼───┼──────┼─────┼───────┼─────┼───────┼───────┼───┤
│102/9月 │30416 │ 126.73 │ 12 │ 2023 │ 6 │ 1262 │ 3285-2610 │675 │
│ │ │(30416/30/8)│ │(126.73×1.33 │ │(126.73×1.66 │ │ │
│ │ │ │ │ ×12) │ │ ×6) │ │ │
├────┼───┼──────┼─────┼───────┼─────┼───────┼───────┼───┤
│103/4月 │30416 │ 126.73 │ 14 │ 2360 │ 7 │ 1473 │ 3833-3213 │620 │
│ │ │(30416/30/8)│ │(126.73×1.33 │ │(126.73×1.66 │ │ │
│ │ │ │ │ ×14) │ │ ×7) │ │ │
├────┼───┼──────┼─────┼───────┼─────┼───────┼───────┼───┤
│103/5月 │31103 │ 129.6 │ 24 │ 4137 │ 12 │ 2582 │ 6719-5508 │1211 │
│ │ │(31103/30/8)│ │(129.6×1.33 │ │(129.6×1.66 │ │ │
│ │ │ │ │ ×24) │ │ ×12) │ │ │
├────┼───┼──────┼─────┼───────┼─────┼───────┼───────┼───┤
│103/6月 │30416 │ 126.73 │ 4 │ 674 │ 2 │ 421 │ 1095-918 │177 │
│ │ │(30416/30/8)│ │(126.73×1.33 │ │(126.73×1.66 │ │ │
│ │ │ │ │ ×4) │ │ ×2) │ │ │
├────┼───┼──────┼─────┼───────┼─────┼───────┼───────┼───┤
│合計 │ │ │ │ │ │ │ │10528 │
└────┴───┴──────┴─────┴───────┴─────┴───────┴───────┴───┘
(二)陳○平主張假日短發加班費明細:
┌─────┬───┬──────┬──┬────────┬──┬───┐
│ 假日 │ 薪資 │ 時薪(元) │時數│ 應發薪資 │已發│差額( │
│ │ (元) │ │ │ │薪資│元) │
├─────┼───┼──────┼──┼────────┼──┼───┤
│100/5/1 │28092 │ 117.05 │ 8 │ 936 │ 0 │936 │
│遇假日 │ │(28092/30/8)│ │(117.05×8) │ │ │
│未補休 │ │ │ │ │ │ │
├─────┼───┼──────┼──┼────────┼──┼───┤
│100/10/25 │29020 │ 120.92 │ 16 │ 3870 │ 0 │3870 │
│100/10/31 │ │(29020/30/8)│ │(120.92×16×2) │ │ │
│假日出勤 │ │ │ │ │ │ │
├─────┼───┼──────┼──┼────────┼──┼───┤
│100/11/12 │29478 │ 122.83 │ 8 │ 983 │ 0 │983 │
│遇假日 │ │(29478/30/8)│ │(122.83×8) │ │ │
│未補休 │ │ │ │ │ │ │
├─────┼───┼──────┼──┼────────┼──┼───┤
│100/12/25 │29249 │ 121.87 │ 8 │ 975 │ 0 │975 │
│遇假日 │ │(29249/30/8)│ │(121.87×8) │ │ │
│未補休 │ │ │ │ │ │ │
├─────┼───┼──────┼──┼────────┼──┼───┤
│101/1/1 │29004 │ 120.85 │ 8 │ 967 │ 0 │967 │
│遇假日 │ │(29004/30/8)│ │(120.88×8) │ │ │
│未補休 │ │ │ │ │ │ │
├─────┼───┼──────┼──┼────────┼──┼───┤
│101/3/29 │30149 │ 125.62 │ 8 │ 2010 │ 0 │2010 │
│假日出勤 │ │(30149/30/8)│ │(125.62×8×2) │ │ │
├─────┼───┼──────┼──┼────────┼──┼───┤
│101/10/25 │30607 │ 127.53 │ 16 │ 4081 │ 0 │4081 │
│101/10/31 │ │(30607/30/8)│ │(127.53×16×2) │ │ │
│假日出勤 │ │ │ │ │ │ │
├─────┼───┼──────┼──┼────────┼──┼───┤
│101/11/12 │29920 │ 124.67 │ 8 │ 1994 │ 0 │1994 │
│假日出勤 │ │(29920/30/8)│ │(124.67×8×2) │ │ │
├─────┼───┼──────┼──┼────────┼──┼───┤
│101/12/25 │30149 │ 125.62 │ 8 │ 2010 │ 0 │2010 │
│假日出勤 │ │(30149/30/8)│ │(125.62×8×2) │ │ │
├─────┼───┼──────┼──┼────────┼──┼───┤
│102/1/2 │30149 │ 125.62 │ 8 │ 2010 │ 0 │2010 │
│假日出勤 │ │(30149/30/8)│ │(125.62×8×2) │ │ │
├─────┼───┼──────┼──┼────────┼──┼───┤
│102/3/29 │29920 │ 124.67 │ 8 │ 1994 │ 0 │1994 │
│假日出勤 │ │(29920/30/8)│ │(124.67×8×2) │ │ │
├─────┼───┼──────┼──┼────────┼──┼───┤
│102/9/28 │30416 │ 126.73 │ 8 │ 1014 │ 0 │1014 │
│假日未補休│ │(30416/30/8)│ │(126.73×8) │ │ │
├─────┼───┼──────┼──┼────────┼──┼───┤
│102/10/25 │32145 │ 133.94 │ 16 │ 4286 │ 0 │4286 │
│102/10/31 │ │(32145/30/8)│ │(133.94×16×2) │ │ │
│假日出勤 │ │ │ │ │ │ │
├─────┼───┼──────┼──┼────────┼──┼───┤
│102/11/12 │31103 │ 129.6 │ 8 │ 2074 │ 0 │2074 │
│假日出勤 │ │(31103/30/8)│ │(129.6×8×2) │ │ │
├─────┼───┼──────┼──┼────────┼──┼───┤
│102/12/25 │31103 │ 129.6 │ 8 │ 2074 │ 0 │2074 │
│假日出勤 │ │(31103/30/8)│ │(129.6×8×2) │ │ │
├─────┼───┼──────┼──┼────────┼──┼───┤
│103/1/2 │30416 │ 126.73 │ 8 │ 2028 │ 0 │2028 │
│假日出勤 │ │(30416/30/8)│ │(126.73×8×2) │ │ │
├─────┼───┼──────┼──┼────────┼──┼───┤
│103/3/29 │31103 │ 129.6 │ 8 │ 1037 │ 0 │1037 │
│未休假 │ │(31103/30/8)│ │(129.6×8) │ │ │
│隔週6上班 │ │ │ │ │ │ │
│半日 │ │ │ │ │ │ │
├─────┼───┼──────┼──┼────────┼──┼───┤
│103/9/28 │30871 │ 128.63 │ 8 │ 1029 │ 0 │1029 │
│假日未補休│ │(30871/30/8)│ │(128.63×8) │ │ │
├─────┼───┼──────┼──┼────────┼──┼───┤
│合計 │ │ │ │ │ │35372 │
└─────┴───┴──────┴──┴────────┴──┴───┘
(三)上訴人主張以陳○平不含交通津貼之工資計算所應給付之平日加班費明細:
┌────┬────┬─────┬─────┬─────┬──────┬─────┬──────┬───┬───┐
│ 月份 │ 工資 │ 時薪 │ 加班時數 │ 延長工時 │ 加班費 │再延長工時│ 加班費 │ 總計 │已給付│
│ │ │(工資/240)│(延長工時)│(延長工時)│(時薪×時數 │(2至4小時)│(時薪×時數 │ │加班費│
│ │ │ │ │ │×1.33) │ │×1.66) │ │ │
├────┼────┼─────┼─────┼─────┼──────┼─────┼──────┼───┼───┤
│100/4月 │30782 │128.3 │33 │22 │3754.1 │11 │2342.8 │6097 │3736 │
├────┼────┼─────┼─────┼─────┼──────┼─────┼──────┼───┼───┤
│100/5月 │30490 │127.0 │30 │20 │3378.2 │10 │2108.2 │5486 │3396 │
├────┼────┼─────┼─────┼─────┼──────┼─────┼──────┼───┼───┤
│100/6月 │25487 │106.2 │3 │2 │282.5 │1 │176.3 │459 │371 │
├────┼────┼─────┼─────┼─────┼──────┼─────┼──────┼───┼───┤
│100/7月 │28579 │119.1 │12 │8 │1267.2 │4 │790.8 │2058 │1484 │
├────┼────┼─────┼─────┼─────┼──────┼─────┼──────┼───┼───┤
│100/8月 │31102 │129.6 │15 │10 │1723.7 │5 │1075.7 │2800 │1855 │
├────┼────┼─────┼─────┼─────┼──────┼─────┼──────┼───┼───┤
│101/7月 │30145 │125.6 │9 │6 │1002.3 │3 │625.5 │1628 │1113 │
├────┼────┼─────┼─────┼─────┼──────┼─────┼──────┼───┼───┤
│101/8月 │33656 │140.2 │27 │18 │3356.4 │9 │2094.6 │5451 │3340 │
├────┼────┼─────┼─────┼─────┼──────┼─────┼──────┼───┼───┤
│102/5月 │33160 │138.2 │8 │6 │1102.9 │2 │458.8 │1562 │1160 │
├────┼────┼─────┼─────┼─────┼──────┼─────┼──────┼───┼───┤
│102/6月 │30782 │128.3 │17 │10 │1706.4 │7 │1490.8 │3197 │2613 │
├────┼────┼─────┼─────┼─────┼──────┼─────┼──────┼───┼───┤
│102/9月 │33526 │139.7 │18 │12 │2229.6 │6 │1391.4 │3621 │2010 │
├────┼────┼─────┼─────┼─────┼──────┼─────┼──────┼───┼───┤
│103/4月 │32779 │136.6 │21 │14 │2543.5 │7 │1587.3 │4131 │3213 │
├────┼────┼─────┼─────┼─────┼──────┼─────┼──────┼───┼───┤
│103/5月 │35611 │148.4 │36 │24 │4736.9 │12 │2956.1 │7693 │5508 │
├────┼────┼─────┼─────┼─────┼──────┼─────┼──────┼───┼───┤
│103/6月 │30334 │126.4 │6 │4 │672.4 │2 │419.6 │1092 │918 │
├────┼────┼─────┼─────┼─────┼──────┼─────┼──────┼───┼───┤
│ 合計 │ │ │ │ │ │ │ │45275 │30717 │
└────┴────┴─────┴─────┴─────┴──────┴─────┴──────┴───┴───┘
(四)本院認定上訴人假日短發加班費明細:
┌─────┬───┬──────┬──┬────────┬──┬───┐
│ 假日 │ 薪資 │ 時薪(元) │時數│ 應發薪資 │已發│差額( │
│ │ (元) │ │ │ │薪資│元) │
├─────┼───┼──────┼──┼────────┼──┼───┤
│100/5/1 │26092 │ 108.72 │ 8 │ 870 │ 0 │870 │
│遇假日 │ │(26092/30/8)│ │(108.72×8) │ │ │
│未補休 │ │ │ │ │ │ │
├─────┼───┼──────┼──┼────────┼──┼───┤
│100/10/25 │27020 │ 112.58 │ 16 │ 1801 │ 0 │1801 │
│100/10/31 │ │(27020/30/8)│ │(112.58×16) │ │ │
│假日出勤 │ │ │ │ │ │ │
├─────┼───┼──────┼──┼────────┼──┼───┤
│100/11/12 │27478 │ 114.49 │ 0 │ 0 │ 0 │0 │
│遇假日 │ │(27478/30/8)│ │ │ │ │
│未補休 │ │ │ │ │ │ │
├─────┼───┼──────┼──┼────────┼──┼───┤
│100/12/25 │27249 │ 113.54 │ 8 │ 908 │ 0 │908 │
│遇假日 │ │(27249/30/8)│ │(113.54×8) │ │ │
│未補休 │ │ │ │ │ │ │
├─────┼───┼──────┼──┼────────┼──┼───┤
│101/1/1 │27004 │ 112.52 │ 8 │ 900 │ 0 │900 │
│遇假日 │ │(27004/30/8)│ │(112.52×8) │ │ │
│未補休 │ │ │ │ │ │ │
├─────┼───┼──────┼──┼────────┼──┼───┤
│101/3/29 │28149 │ 117.29 │ 8 │ 938 │ 0 │938 │
│假日出勤 │ │(28149/30/8)│ │(117.29×8) │ │ │
├─────┼───┼──────┼──┼────────┼──┼───┤
│101/10/25 │28607 │ 119.20 │ 16 │ 1907 │ 0 │1907 │
│101/10/31 │ │(28607/30/8)│ │(119.20×16) │ │ │
│假日出勤 │ │ │ │ │ │ │
├─────┼───┼──────┼──┼────────┼──┼───┤
│101/11/12 │27920 │ 116.33 │ 8 │ 931 │ 0 │931 │
│假日出勤 │ │(27920/30/8)│ │(116.33×8) │ │ │
├─────┼───┼──────┼──┼────────┼──┼───┤
│101/12/25 │28149 │ 117.29 │ 8 │ 938 │ 0 │938 │
│假日出勤 │ │(28149/30/8)│ │(117.29×8) │ │ │
├─────┼───┼──────┼──┼────────┼──┼───┤
│102/1/2 │28149 │ 117.29 │ 8 │ 938 │ 0 │938 │
│假日出勤 │ │(28149/30/8)│ │(117.29×8) │ │ │
├─────┼───┼──────┼──┼────────┼──┼───┤
│102/3/29 │27920 │ 116.33 │ 8 │ 931 │ 0 │931 │
│假日出勤 │ │(27920/30/8)│ │(116.33×8) │ │ │
├─────┼───┼──────┼──┼────────┼──┼───┤
│102/9/28 │28416 │ 118.40 │ 0 │ 0 │ 0 │0 │
│假日未補休│ │(28416/30/8)│ │ │ │ │
├─────┼───┼──────┼──┼────────┼──┼───┤
│102/10/25 │30145 │ 125.60 │ 16 │ 2010 │ 0 │2010 │
│102/10/31 │ │(30145/30/8)│ │(125.60×16) │ │ │
│假日出勤 │ │ │ │ │ │ │
├─────┼───┼──────┼──┼────────┼──┼───┤
│102/11/12 │29103 │ 121.26 │ 8 │ 970 │ 0 │970 │
│假日出勤 │ │(29103/30/8)│ │(121.26×8) │ │ │
├─────┼───┼──────┼──┼────────┼──┼───┤
│102/12/25 │29103 │ 121.26 │ 8 │ 970 │ 0 │970 │
│假日出勤 │ │(29103/30/8)│ │(121.26×8) │ │ │
├─────┼───┼──────┼──┼────────┼──┼───┤
│103/1/2 │28416 │ 118.40 │ 8 │ 947 │ 0 │947 │
│假日出勤 │ │(28416/30/8)│ │(118.40×8) │ │ │
├─────┼───┼──────┼──┼────────┼──┼───┤
│103/3/29 │29103 │ 121.26 │ 8 │ 970 │ 0 │970 │
│未休假 │ │(29103/30/8)│ │(121.26×8) │ │ │
│隔週6上班 │ │ │ │ │ │ │
│半日 │ │ │ │ │ │ │
├─────┼───┼──────┼──┼────────┼──┼───┤
│103/9/28 │28871 │ 120.30 │ 8 │ 962 │ 0 │962 │
│假日未補休│ │(28871/30/8)│ │(120.30×8) │ │ │
├─────┼───┼──────┼──┼────────┼──┼───┤
│合計 │ │ │ │ │ │17891 │
└─────┴───┴──────┴──┴────────┴──┴───┘
附表三:上訴人短發林○平平日加班費、基本工資、假日加班費明細:
(一)林○平主張平日加班費短發明細:
┌────┬───┬──────┬─────┬───────┬─────┬───────┬───────┬───┐
│ 月 │ 薪資 │ 時薪 │延長兩小時│延長兩小時應發│再延長1小 │延長兩小時加班│應發加班費-已│ 差額 │
│ │ (元) │ (元) │加班時數 │加班費 │時加班時數│時數 │發加班費 │ │
├────┼───┼──────┼─────┼───────┼─────┼───────┼───────┼───┤
│100/4月 │臨時工│最低基本工資│ 12 │ 1560 │ 6 │ 978 │ 2538-1620 │918 │
│ │ │ 98 │ │(98×1.33×12)│ │(98×1.66×6) │ │ │
├────┼───┼──────┼─────┼───────┼─────┼───────┼───────┼───┤
│100/5月 │最低基│ 74.5 │ 16 │ 1584 │ 8 │ 992 │ 2576-2167 │409 │
│ │本工資│(17880/30/8)│ │(74.5×1.33 │ │(74.5×1.66×8│ │ │
│ │17880 │ │ │ ×16) │ │ ) │ │ │
├────┼───┼──────┼─────┼───────┼─────┼───────┼───────┼───┤
│100/7月 │最低基│ 74.5 │ 6 │ 594 │ 3 │ 372 │ 966-812 │154 │
│ │本工資│(17880/30/8)│ │(74.5×1.33×6│ │(74.5×1.66×3│ │ │
│ │17880 │ │ │ ) │ │ ) │ │ │
├────┼───┼──────┼─────┼───────┼─────┼───────┼───────┼───┤
│100/8月 │最低基│ 74.5 │ 10 │ 990 │ 5 │ 620 │ 1610-1354 │256 │
│ │本工資│(17880/30/8)│ │(74.5×1.33× │ │(74.5×1.66×5│ │ │
│ │17880 │ │ │10) │ │) │ │ │
├────┼───┼──────┼─────┼───────┼─────┼───────┼───────┼───┤
│101/8月 │最低基│ 78.25 │ 18 │ 1872 │ 9 │ 1170 │ 3042-2500 │542 │
│ │本工資│(18780/30/8)│ │(78.25×1.33 │ │(78.25×1.66×│ │ │
│ │18780 │ │ │ ×18) │ │ 9) │ │ │
├────┼───┼──────┼─────┼───────┼─────┼───────┼───────┼───┤
│102/1月 │最低基│ 78.25 │ 2 │ 208 │ 1 │ 130 │ 338-293 │45 │
│ │本工資│(18780/30/8)│ │(78.25×1.33×│ │(78.25×1.66×│ │ │
│ │18780 │ │ │ 2) │ │ 1) │ │ │
├────┼───┼──────┼─────┼───────┼─────┼───────┼───────┼───┤
│102/5月 │最低基│ 109 │ 8 │ 1160 │ 3 │ 543 │ 1703-1595 │108 │
│ │本工資│ │ │(109×1.33×8)│ │(109×1.66×3)│ │ │
│ │109 │ │ │ │ │ │ │ │
├────┼───┼──────┼─────┼───────┼─────┼───────┼───────┼───┤
│102/6月 │最低基│ 109 │ 10 │ 1450 │ 5 │ 905 │ 2355-2175 │180 │
│ │本工資│ │ │(109×1.33×10│ │(109×1.66×5 │ │ │
│ │109 │ │ │ ) │ │ ) │ │ │
├────┼───┼──────┼─────┼───────┼─────┼───────┼───────┼───┤
│102/7月 │最低基│ 109 │ 4 │ 580 │ 2 │ 362 │ 942-870 │72 │
│ │本工資│ │ │(109×1.33×4 │ │(109×1.66×2 │ │ │
│ │109 │ │ │ ) │ │ ) │ │ │
├────┼───┼──────┼─────┼───────┼─────┼───────┼───────┼───┤
│102/8月 │最低基│ 109 │ 14 │ 2030 │ 7 │ 1267 │ 3297-3045 │252 │
│ │本工資│ │ │(109×1.33×14│ │(109×1.66×7)│ │ │
│ │109 │ │ │) │ │ │ │ │
├────┼───┼──────┼─────┼───────┼─────┼───────┼───────┼───┤
│102/9月 │最低基│ 109 │ 12 │ 1740 │ 6 │ 1086 │ 2826-2610 │216 │
│ │本工資│ │ │(109×1.33×12│ │(109×1.66×6)│ │ │
│ │109 │ │ │) │ │ │ │ │
├────┼───┼──────┼─────┼───────┼─────┼───────┼───────┼───┤
│103/4月 │最低基│ 115 │ 16 │ 2447 │ 8 │ 1527 │ 3974-3672 │302 │
│ │本工資│ │ │(115×1.33×16│ │(115×1.66×8 │ │ │
│ │115 │ │ │ ) │ │ ) │ │ │
├────┼───┼──────┼─────┼───────┼─────┼───────┼───────┼───┤
│103/5月 │最低基│ 115 │ 24 │ 3671 │ 12 │ 2291 │ 5962-5508 │454 │
│ │本工資│ │ │(115×1.33×24│ │(115×1.66×12│ │ │
│ │115 │ │ │ ) │ │ ) │ │ │
├────┼───┼──────┼─────┼───────┼─────┼───────┼───────┼───┤
│103/6月 │最低基│ 115 │ 4 │ 612 │ 2 │ 382 │ 994-918 │76 │
│ │本工資│ │ │(115×1.33×4)│ │(115×1.66×2)│ │ │
│ │115 │ │ │ │ │ │ │ │
├────┼───┼──────┼─────┼───────┼─────┼───────┼───────┼───┤
│103/7月 │最低基│ 115 │ 4 │ 612 │ 2 │ 382 │ 994-918 │76 │
│ │本工資│ │ │(115×1.33×4)│ │(115×1.66×2)│ │ │
│ │115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4060 │
└────┴───┴──────┴─────┴───────┴─────┴───────┴───────┴───┘
(二)上訴人應給付林○平未達基本薪資明細:
┌──┬─────┬─────┬────────┬──────┐
│編號│月份 │已發薪資 │應發薪資 │差額 │
├──┼─────┼─────┼────────┼──────┤
│1. │100/4月 │9720元 │10584元。 │864元 │
│ │(時薪制)│ │(計算式:基本工│ │
│ │ │ │資98時/元×8小時│ │
│ │ │ │×13.5天) │ │
├──┼─────┼─────┼────────┼──────┤
│2. │100/5月 │13842元 │16092元 │2610元 │
│ │(月薪制)│ │(計算式:基 │ │
│ │ │ │本工資17880元÷ │ │
│ │ │ │30日×27日)(請│ │
│ │ │ │假3日) │ │
├──┼─────┼─────┼────────┼──────┤
│3. │100/6月 │ │扣無薪假2日 │1192元 │
│ │ │ │(17880元÷30日 │ │
│ │ │ │×2日=1192元) │ │
├──┼─────┼─────┼────────┼──────┤
│4. │100/7月 │12956元 │16092元 │3136元 │
│ │ │ │(請假3日) │ │
├──┼─────┼─────┼────────┼──────┤
│5. │100/8月 │ │扣無薪假2日 │1192元 │
│ │ │ │(17880元÷30日 │ │
│ │ │ │×2日=1192元) │ │
├──┼─────┼─────┼────────┼──────┤
│6. │100/10月 │16506元 │17880元 │1347元 │
├──┼─────┼─────┼────────┼──────┤
│7. │100/11月 │15483元 │17284元 │1801元 │
│ │ │ │請假1日 │ │
├──┼─────┼─────┼────────┼──────┤
│8. │100/12月 │16562元 │17880元 │1318元 │
├──┼─────┼─────┼────────┼──────┤
│9. │101/1月 │17207元 │基本薪資18780元 │1573元 │
├──┼─────┼─────┼────────┼──────┤
│10. │101/2月 │17774元 │18780元 │1066元 │
├──┼─────┼─────┼────────┼──────┤
│11. │101/4月 │16209元 │18154元 │1945元 │
│ │ │ │(請假1日) │ │
├──┼─────┼─────┼────────┼──────┤
│12. │101/5月 │17902元 │18780元 │878元 │
├──┼─────┼─────┼────────┼──────┤
│13. │101/6月 │17237元 │18780元 │1543元 │
├──┼─────┼─────┼────────┼──────┤
│14. │101/7月 │ │扣無薪假2日 │1252元 │
│ │ │ │(18780元÷30日 │ │
│ │ │ │×2日) │ │
├──┼─────┼─────┼────────┼──────┤
│15. │101/8月 │18168元 │18780元 │612元 │
├──┼─────┼─────┼────────┼──────┤
│16. │101/10月 │18779元 │18780元 │1元 │
├──┼─────┼─────┼────────┼──────┤
│17. │101/12月 │17641元 │18780元 │1139元 │
├──┼─────┼─────┼────────┼──────┤
│18. │102/1月 │18168元 │18780元 │612元 │
├──┼─────┼─────┼────────┼──────┤
│19. │102/2月 │12807元 │16276元 │3469元 │
│ │ │ │(請假4日) │ │
├──┼─────┼─────┼────────┼──────┤
│20. │102/3月 │ │無薪假3日 │1878元 │
├──┼─────┼─────┼────────┼──────┤
│總計│ │ │ │29428元 │
└──┴─────┴─────┴────────┴──────┘
(三)林○平主張假日短發加班費明細:
┌─────┬───┬──────┬──┬────────┬──┬───┐
│ 假日 │ 薪資 │ 時薪(元) │時數│ 應發薪資 │已發│差額( │
│ │ (元) │ │ │ │薪資│元) │
├─────┼───┼──────┼──┼────────┼──┼───┤
│100/5/1 │最低基│ 74.5 │ 8 │ 596 │ 361│235 │
│遇假日 │本工資│(17880/30/8)│ │(74.5×8) │ │ │
│未補休 │17880 │ │ │ │ │ │
├─────┼───┼──────┼──┼────────┼──┼───┤
│100/10/25 │最低基│ 74.5 │ 16 │ 2384 │ 0 │2384 │
│100/10/31 │本工資│(17880/30/8)│ │(74.5×16×2) │ │ │
│假日出勤 │17880 │ │ │ │ │ │
├─────┼───┼──────┼──┼────────┼──┼───┤
│100/11/12 │最低基│ 74.5 │ 8 │ 596 │ 0 │596 │
│遇假日 │本工資│(17880/30/8)│ │(74.5×8) │ │ │
│未補休 │17880 │ │ │ │ │ │
├─────┼───┼──────┼──┼────────┼──┼───┤
│100/12/25 │最低基│ 74.5 │ 8 │ 596 │ 0 │596 │
│遇假日 │本工資│(17880/30/8)│ │(74.5×8) │ │ │
│未補休 │17880 │ │ │ │ │ │
├─────┼───┼──────┼──┼────────┼──┼───┤
│101/1/1 │最低基│ 78.25 │ 8 │ 626 │ 0 │626 │
│遇假日 │本工資│(18780/30/8)│ │(78.25×8) │ │ │
│未補休 │18780 │ │ │ │ │ │
├─────┼───┼──────┼──┼────────┼──┼───┤
│101/10/25 │最低基│ 78.25 │ 16 │ 2504 │ 0 │2504 │
│101/10/31 │本工資│(18780/30/8)│ │(78.25×16×2) │ │ │
│假日出勤 │18780 │ │ │ │ │ │
├─────┼───┼──────┼──┼────────┼──┼───┤
│101/12/25 │最低基│ 78.25 │ 8 │ 1252 │ 0 │1252 │
│假日出勤 │本工資│(18780/30/8)│ │(78.25×8×2) │ │ │
│ │18780 │ │ │ │ │ │
├─────┼───┼──────┼──┼────────┼──┼───┤
│102/1/2 │最低基│ 78.25 │ 8 │ 1252 │ 0 │1252 │
│假日出勤 │本工資│(18780/30/8)│ │(78.25×8×2) │ │ │
│ │18780 │ │ │ │ │ │
├─────┼───┼──────┼──┼────────┼──┼───┤
│102/3/29 │最低基│ 78.25 │ 8 │ 1252 │ 0 │1252 │
│假日出勤 │本工資│(18780/30/8)│ │(78.25×8×2) │ │ │
│ │18780 │ │ │ │ │ │
├─────┼───┼──────┼──┼────────┼──┼───┤
│102/9/28 │最低基│ 79.36 │ 8 │ 1270 │ 0 │1270 │
│假日未補休│本工資│(19047/30/8)│ │(79.36×8×2) │ │ │
│ │19047 │ │ │ │ │ │
├─────┼───┼──────┼──┼────────┼──┼───┤
│102/10/25 │ │ 83.46 │ 16 │ 2671 │ 0 │2671 │
│102/10/31 │20031 │(20031/30/8)│ │(83.46×16×2) │ │ │
│假日出勤 │ │ │ │ │ │ │
├─────┼───┼──────┼──┼────────┼──┼───┤
│102/11/12 │最低基│ 79.36 │ 8 │ 1270 │ 0 │1270 │
│假日出勤 │本工資│(19047/30/8)│ │(79.36×8×2) │ │ │
│ │19047 │ │ │ │ │ │
├─────┼───┼──────┼──┼────────┼──┼───┤
│102/12/25 │20115 │ 83.81 │ 8 │ 1341 │ 0 │1341 │
│假日出勤 │ │(20115/30/8)│ │(83.81×8×2) │ │ │
│ │ │ │ │ │ │ │
├─────┼───┼──────┼──┼────────┼──┼───┤
│103/1/2 │21531 │ 89.71 │ 8 │ 1435 │ 0 │1435 │
│假日出勤 │ │(21531/30/8)│ │(89.71×8×2) │ │ │
│ │ │ │ │ │ │ │
├─────┼───┼──────┼──┼────────┼──┼───┤
│103/3/29 │21615 │ 90.06 │ 8 │ 720 │ 0 │720 │
│假日未補休│ │(21615/30/8)│ │(90.06×8) │ │ │
├─────┼───┼──────┼──┼────────┼──┼───┤
│103/9/28 │21799 │ 90.83 │ 8 │ 727 │ 0 │727 │
│假日未補休│ │(21799/30/8)│ │(90.83×8) │ │ │
├─────┼───┼──────┼──┼────────┼──┼───┤
│合計 │ │ │ │ │ │20131 │
└─────┴───┴──────┴──┴────────┴──┴───┘
(四)上訴人主張以林○平扣除交通津貼之工資計算所應給付之平日加班費明細:
┌────┬────┬─────┬─────┬─────┬──────┬─────┬──────┬───┬───┐
│ 月份 │ 工資 │ 時薪 │ 加班時數 │ 延長工時 │ 加班費 │再延長工時│ 加班費 │ 總計 │已給付│
│ │ │(工資/240)│(延長工時)│(延長工時)│(時薪×時數 │(2至4小時)│(時薪×時數 │ │加班費│
│ │ │ │ │ │×1.33) │ │×1.66) │ │ │
├────┼────┼─────┼─────┼─────┼──────┼─────┼──────┼───┼───┤
│100/4月 │臨時工 │98 │18 │12 │1564.08 │6 │976.08 │2541 │1620 │
├────┼────┼─────┼─────┼─────┼──────┼─────┼──────┼───┼───┤
│100/5月 │17880 │74.5 │24 │16 │1585.362 │8 │989.36 │2575 │2167 │
│ │基本工資│ │ │ │ │ │ │ │ │
├────┼────┼─────┼─────┼─────┼──────┼─────┼──────┼───┼───┤
│100/7月 │17880 │74.5 │9 │6 │594.51 │3 │371.01 │966 │812 │
│ │基本工資│ │ │ │ │ │ │ │ │
├────┼────┼─────┼─────┼─────┼──────┼─────┼──────┼───┼───┤
│100/8月 │17880 │74.5 │15 │10 │990.85 │5 │618.35 │1609 │1354 │
│ │基本工資│ │ │ │ │ │ │ │ │
├────┼────┼─────┼─────┼─────┼──────┼─────┼──────┼───┼───┤
│101/8月 │18780 │78.25 │27 │18 │1873.305 │9 │1169.055 │3042 │2500 │
│ │基本工資│ │ │ │ │ │ │ │ │
├────┼────┼─────┼─────┼─────┼──────┼─────┼──────┼───┼───┤
│102/1月 │18780 │78.25 │3 │2 │208.145 │1 │129.895 │338 │293 │
├────┼────┼─────┼─────┼─────┼──────┼─────┼──────┼───┼───┤
│102/5月 │19047 │79.36 │8 │6 │633.2928 │2 │263.4752 │897 │1595 │
│ │基本工資│ │ │ │ │ │ │ │ │
├────┼────┼─────┼─────┼─────┼──────┼─────┼──────┼───┼───┤
│102/6月 │19047 │79.36 │15 │10 │1055.488 │5 │658.688 │1714 │2175 │
├────┼────┼─────┼─────┼─────┼──────┼─────┼──────┼───┼───┤
│102/7月 │19047 │79.36 │6 │4 │422.1952 │2 │263.4752 │686 │870 │
├────┼────┼─────┼─────┼─────┼──────┼─────┼──────┼───┼───┤
│102/8月 │19047 │79.36 │21 │14 │1477.6832 │7 │922.1632 │2400 │3045 │
├────┼────┼─────┼─────┼─────┼──────┼─────┼──────┼───┼───┤
│102/9月 │19047 │79.36 │18 │12 │1266.5856 │6 │790.4256 │2057 │2610 │
├────┼────┼─────┼─────┼─────┼──────┼─────┼──────┼───┼───┤
│103/4月 │19273 │80.30 │24 │16 │1708.784 │4 │533.192 │2242 │3672 │
│ │基本工資│ │ │ │ │ │ │ │ │
├────┼────┼─────┼─────┼─────┼──────┼─────┼──────┼───┼───┤
│103/5月 │19273 │80.30 │36 │24 │2563.176 │12 │1599.576 │4163 │5508 │
├────┼────┼─────┼─────┼─────┼──────┼─────┼──────┼───┼───┤
│103/6月 │19273 │80.30 │6 │4 │427.196 │2 │266.596 │694 │918 │
├────┼────┼─────┼─────┼─────┼──────┼─────┼──────┼───┼───┤
│103/7月 │19273 │80.30 │6 │4 │427.196 │2 │266.596 │694 │918 │
├────┼────┼─────┼─────┼─────┼──────┼─────┼──────┼───┼───┤
│ 合計 │ │ │ │ │16797.85 │ │9817.937 │26618 │30057 │
└────┴────┴─────┴─────┴─────┴──────┴─────┴──────┴───┴───┘
(五)本院認定上訴人假日短發加班費明細:
┌─────┬───┬──────┬──┬────────┬──┬───┐
│ 假日 │ 薪資 │ 時薪(元) │時數│ 應發薪資 │已發│差額( │
│ │ (元) │ │ │ │薪資│元) │
├─────┼───┼──────┼──┼────────┼──┼───┤
│100/5/1 │最低基│ 74.5 │ 8 │ 596 │ 361│235 │
│遇假日 │本工資│(17880/30/8)│ │(74.5×8) │ │ │
│未補休 │17880 │ │ │ │ │ │
├─────┼───┼──────┼──┼────────┼──┼───┤
│100/10/25 │最低基│ 74.5 │ 16 │ 1192 │ 0 │1192 │
│100/10/31 │本工資│(17880/30/8)│ │(74.5×16) │ │ │
│假日出勤 │17880 │ │ │ │ │ │
├─────┼───┼──────┼──┼────────┼──┼───┤
│100/11/12 │最低基│ 74.5 │ 0 │ 0 │ 0 │0 │
│遇假日 │本工資│(17880/30/8)│ │ │ │ │
│未補休 │17880 │ │ │ │ │ │
├─────┼───┼──────┼──┼────────┼──┼───┤
│100/12/25 │最低基│ 74.5 │ 8 │ 596 │ 0 │596 │
│遇假日 │本工資│(17880/30/8)│ │(74.5×8) │ │ │
│未補休 │17880 │ │ │ │ │ │
├─────┼───┼──────┼──┼────────┼──┼───┤
│101/1/1 │最低基│ 78.25 │ 8 │ 626 │ 0 │626 │
│遇假日 │本工資│(18780/30/8)│ │(78.25×8) │ │ │
│未補休 │18780 │ │ │ │ │ │
├─────┼───┼──────┼──┼────────┼──┼───┤
│101/10/25 │最低基│ 78.25 │ 16 │ 1252 │ 0 │1252 │
│101/10/31 │本工資│(18780/30/8)│ │(78.25×16) │ │ │
│假日出勤 │18780 │ │ │ │ │ │
├─────┼───┼──────┼──┼────────┼──┼───┤
│101/12/25 │最低基│ 78.25 │ 8 │ 626 │ 0 │626 │
│假日出勤 │本工資│(18780/30/8)│ │(78.25×8) │ │ │
│ │18780 │ │ │ │ │ │
├─────┼───┼──────┼──┼────────┼──┼───┤
│102/1/2 │最低基│ 78.25 │ 8 │ 626 │ 0 │626 │
│假日出勤 │本工資│(18780/30/8)│ │(78.25×8) │ │ │
│ │18780 │ │ │ │ │ │
├─────┼───┼──────┼──┼────────┼──┼───┤
│102/3/29 │最低基│ 78.25 │ 8 │ 626 │ 0 │626 │
│假日出勤 │本工資│(18780/30/8)│ │(78.25×8) │ │ │
│ │18780 │ │ │ │ │ │
├─────┼───┼──────┼──┼────────┼──┼───┤
│102/9/28 │最低基│ 79.36 │ 0 │ 0 │ 0 │0 │
│假日未補休│本工資│(19047/30/8)│ │ │ │ │
│ │19047 │ │ │ │ │ │
├─────┼───┼──────┼──┼────────┼──┼───┤
│102/10/25 │最低基│ 79.36 │ 16 │ 1270 │ 0 │1270 │
│102/10/31 │本工資│(19047/30/8)│ │(79.36×16) │ │ │
│假日出勤 │19047 │ │ │ │ │ │
├─────┼───┼──────┼──┼────────┼──┼───┤
│102/11/12 │最低基│ 79.36 │ 8 │ 635 │ 0 │635 │
│假日出勤 │本工資│(19047/30/8)│ │(79.36×8) │ │ │
│ │19047 │ │ │ │ │ │
├─────┼───┼──────┼──┼────────┼──┼───┤
│102/12/25 │19115 │ 79.65 │ 8 │ 637 │ 0 │637 │
│假日出勤 │ │(19115/30/8)│ │(79.65×8) │ │ │
│ │ │ │ │ │ │ │
├─────┼───┼──────┼──┼────────┼──┼───┤
│103/1/2 │20531 │ 85.55 │ 8 │ 684 │ 0 │684 │
│假日出勤 │ │(20531/30/8)│ │(85.55×8) │ │ │
│ │ │ │ │ │ │ │
├─────┼───┼──────┼──┼────────┼──┼───┤
│103/3/29 │20615 │ 85.90 │ 8 │ 687 │ 0 │687 │
│未休假 │ │(20615/30/8)│ │(85.90×8) │ │ │
│隔週六上班│ │ │ │ │ │ │
│半日 │ │ │ │ │ │ │
├─────┼───┼──────┼──┼────────┼──┼───┤
│103/9/28 │20799 │ 86.66 │ 8 │ 693 │ 0 │693 │
│假日未補休│ │(20799/30/8)│ │(86.66×8) │ │ │
├─────┼───┼──────┼──┼────────┼──┼───┤
│合計 │ │ │ │ │ │103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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