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勞上易,32,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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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林安裕
被 上訴人 富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施右容
邱宸沛
被 上訴人 全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訴訟代理人 陳信佑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7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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