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洪譽甄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被上訴人 陳世偉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洪瀚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兩造陳明就離婚事由等已達成共識,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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